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
纠纷解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解决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碳排放权交易所产生的争议,根据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争议,指本所交易平台进行的碳排放权交易行为,因交易一方当事人或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对手方、其他交易相关方存在违反交易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矛盾或纠纷。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参与方之间在碳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本所调解。涉及本所的争议将上报至国家或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条交易争议解决应当在申请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进行。 第五条 申请人,指因交易争议提出申请调解的交易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主体;争议指向方为被申请人。 第六条本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本制度组织争议当事人调解争议事项。 第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申请人可以向本所提出交易争议调解申请: (一)对信息发布内容、交易程序、及交易方式选择等有异议的争议事项; (二)对被申请人涉及违规行为的争议事项; (三)对被申请人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争议事项; (四)本所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争议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向本所提出调解申请,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九条调解申请应具有明确的被申请对象,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且当事人任何一方尚未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条 申请人向本所提出调解申请,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交易争议调解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交易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本所收到调解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本所根据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举行调解会议。 第十三条 本所在召开调解会议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十四条 调解会议程序如下: (一)陈述:当事人陈述交易争议事宜; (二)询问:本所向当事人提出询问并可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三)协商:本所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方案; (四)形成调解方案: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形成调解方案。 第十五条 调解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调解请求; (三)争议事实; (四)调解结果;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本所调解人员与争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有权以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参加调解的人员认为自身与争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视为不同意调解或退出调解,调解终止。 第十八条 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但须出具委托书。 第十九条交易争议涉及第三人的,本所应通知第三人参加。 第二十条 调解不成或当事人退出调解的,调解终止,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