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罗马俱乐部基于对发达国家发展方式的担忧和质疑,深入探讨了关系人类发展前途的人口、资源、粮食和生态环境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1972年,该俱乐部发表了著名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提出“地球已经不堪重负,人类正在面临增长极限的挑战,各种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正威胁着人类的继续生存”。“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达国家最终意识到,经济发展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发达国家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早期主要依靠国际组织和商业机构,具有代表性的是“赤道原则”和“社会投资责任原则”。赤道原则由银行机构提出,2003年,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荷兰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等10家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随后,汇丰银行、JP摩根、渣打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宣布接受赤道原则。在赤道原则的起草中,国际非政府组织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和可持续性的科勒维科什俄宣言》(Collevecchio Declaration,以下简称《宣言》)对其产生了基础性影响,特别是《宣言》中金融机构应遵守的六项原则性规定:可持续性、不伤害、负责任、问责度、透明度以及市场和管理。
社会责任投资原则(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简称SRI)主要由商业机构,特别是NPO和NGO等社会力量共用推动。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SRI促使被投资商业机构重视自身社会责任、重视商业机构发展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的均衡,这已成为投资领域一个相当流行的趋势。SRI的理念是将传统经济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从单纯的经济层面推广到社会和环境层面,权衡社会环境成本与社会环境效益,要求任何投资行为都应该达到经济、社会、环境的三重底线标准,据此作出的投资决策才符合社会责任规范。
通过自下而上的商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不断推动,国际社会对于发展绿色金融已形成共识。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巴黎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标志着全球经济活动开始向绿色、低碳、可持续转型。2016年9月6日,在中国的倡议下,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正式成立,G20峰会发布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首次将绿色金融写入其中。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发表的《2016年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明确了绿色金融的定义、目的和范围,识别了绿色金融面临的挑战,提出了推动全球发展绿色金融的七个选项,成为国际绿色金融领域的指导性文件。在G20的推动下,许多国家开始发布支持本国绿色金融或可持续金融发展的政策框架或路线图,许多国家和地区首次发行了绿色债券,各种绿色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全球范围内开始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