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2个月,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迎来第三次征求意见。根据此轮征求意见稿,配额考核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各地区的配额完成情况不进行考核,2020年配额指标用于指导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
有光伏行业的人士评价,配额制的推进,有利于促进跨省消纳,并且电力发展清洁化的长期趋势日渐清晰。
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方面,此轮征求意见稿设立了约束性指标和激励性指标。省级行政区域规定的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为约束性指标,超过约束性指标10%为激励性指标。尽管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省份自行确定更高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并对高于激励性指标的地区予以鼓励,但具体的鼓励措施并没有明确。
相比于9月份的征求意见稿,在此轮征求意见稿中,山西、吉林、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云南和甘肃等省份的2020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约束性指标均有所下调。
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直接向电力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通过电力批发市场的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在配额实施与电力交易衔接方面,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相应电力交易。并且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应向电力交易机构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的承诺。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除了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完成配额,还有两种补充方式,一种是向超额完成年度配额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价格。另一种是自愿认购“绿证”来完成配额。“绿证”交易可以使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获得市场增量收益。
此轮征求意见稿对配额消纳量的核算方法进行了细化。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电量的核算分为接入公共电网且全部上网电量,以及自发自用(全部或部分)可再生能源电力(含就地消纳的合同能源服务和交易电量)。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核算分为四类:独立“点对网”跨区输入,汇合“点对网”跨区输入,省际“网对网”跨区输入,和跨省“网对网”输入。
京津冀电网方面,电网接入的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区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统一均摊原则计入各地区消纳量,各自区域内接入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计入各自的消纳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