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四川电网(含2016年及以后新改制供电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输配电价、趸售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下调2.23分钱,其它用电类别销售电价、输配电价不作调整。
详情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9〕23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电网企业相关电力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四川电网(含2016年及以后新改制供电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输配电价、趸售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下调2.23分钱,其它用电类别销售电价、输配电价不作调整。调整后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2、3。
二、四川电网未同价供区内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高于本通知公布的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执行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地区和用电类别详见附件4。实现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同价后,丰枯峰谷浮动政策暂维持不变,待我委另行研究后明确。
三、四川电网供区内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低于本通知公布的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销售电价水平和构成暂维持不变。
四、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雅安市及其它低电价县(区),以及部分用电类别价格低于本通知公布的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地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23号)要求,加紧推进同网同价工作。
五、省属电网(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全资、控股县级电力公司,以及川煤集团四方电力公司)及其它地方电网调价方案由我委另行发文明确。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及时落实到位,督促各转供电主体将降价政策红利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并做好舆情监测、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供电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四川电网输配电价表(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四川电网销售电价表(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3.四川电网趸售电价表(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4.四川电网未同价地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电价标准调整表(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