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发布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19〕30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其中目录销售电价降低标准为0.0220元/千瓦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输配电价降低标准为0.0220元/千瓦时。详情如下: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自2019年4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其中目录销售电价降低标准为0.0220元/千瓦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输配电价降低标准为0.0220元/千瓦时。(具体价格水平详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电网企业要广泛宣传、认真落实,确保降价措施落到实处。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辽宁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3、2017-2019年辽宁电网输配电价表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