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监能发〔2017〕231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要求,我办会同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工信委制定了《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经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
2017年12月28日
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云南电力市场的稳定、开放、竞争、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以下简称“基本规则”),《云南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云发〔2016〕1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内的电力直接交易(含跨境电力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约电量转让交易等。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和电网企业(在政府授权的情况下)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云南省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的以年、月等日以上周期的电力交易。现阶段,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日交易是对云南电力中长期交易的补充,纳入中长期交易管理。
省内优先发电计划电量和云南省政府与其他省(区、市)政府签订的协议电量(以下称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电量)为优先发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云南省电力交易中心,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云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