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重点规模工业企业用电价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政发〔2007〕183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重点规模工业企业用电价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保山市重点规模工业企业用电价格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保山市重点规模工业企业用电价格
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充分发挥全市水电资源及独立电网优势云南工业用电,对上规模、技术含量高、拉动力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用电价格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标准的规模工业企业。重点是经批准总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硅系列加工、新型化工、农产品加工、生物制药、装备制造类和纺织工业项目。
二、适用条件
(一)对适用对象的电度电价,采用和省电网同类工业用电价格保持固定价差幅度。省电网调整电价或我市调整基本电费时,该电价随之调整,但与省电网相应用电类别电价的价差幅度保持不变。
(二)对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适用对象,电价按低于省电网相应用电类别0.07元/千瓦时执行;总投资1—5亿元(含5亿元),电价按低于省电网相应用电类别0.06元/千瓦时执行。
(三)化肥生产企业执行省电网的化肥生产用电价格。
三、考核措施
(一)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指标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委、财政、统计、审计、环保、电力等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考核。
(二)对适用对象第一、二、三年按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以逐年递增的方式进行考核。对产业链长的项目,按产业链的全部投资计算。适用对象投产之年,必须完成项目总投资的80%以上;第二年必须完成项目总投资的90%以上;第三年必须完成项目总投资。
四、其他事项
(一)对新建和改扩建的本土企业电价按投资额参照外来企业标准执行;选矿企业、适用对象的施工用电不执行本办法。
(二)对各类大工业企业用电统一实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我市现行的大工业基本电费标准收取。同时对各类大工业企业用电实行功率因素考核,执行力率调整电费。
(三)现有生产企业改扩建后云南工业用电,达到本办法适用条件,对新增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四)如保山电网发生重大改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