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强化输配电价监管,更好服务电力市场建设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明确了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有关政策,核定公布了全国各省输配电价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我委制定下发了《关于落实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有关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工商业全省同价、内陆燃煤电厂加价、非“三余”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等内容。
一是稳妥推进工商业全省同价。为构建用户公平、合理负担的电价体系,并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分步推进工商业全省同价,对永泰等13个县工商业两部制电量输配电价实行过渡。
二是延续内陆燃煤电厂加价0.03元/千瓦时政策。为缓解我省内陆地区迎峰度夏等期间能源安全保供压力,对永安、漳平、雁石、邵武等内陆燃煤电厂参与省内直接交易的实际售电价格继续在交易价格基础上加0.03元/千瓦时,今后根据市场建设进程适时调整。
三是调整非“三余”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我省第三监管周期基期交叉补贴水平和新增损益分摊分享机制执行。
四是其余事项按发改价格〔2023〕526号文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为保障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平稳实施,要求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电网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