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交易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交易主体,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所属各级供电企业电力交易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力交易员是指在电力市场交易机构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上岗资格,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组织电力交易的专职人员,简称“交易员”。
第四条 公司总部、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单位”)必须设置交易员岗位,交易员的人数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交易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 交易员应认真学习电力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电力市场规则和相关管理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电力交易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交易员负责本单位电力市场交易计划管理、交易组织、交易磋商、数据核对、确认和交易出清等工作。
(一)按照规定的交易流程,负责电力市场交易计划的组织制定和跟踪分析;
(二)负责本单位的交易组织、磋商和撮合,确认交易出清结果;
(三)负责申报数据的审核和确认,交易成交结果信息的发布;
(四)负责交易资料的备案和存档。
第七条 根据委托关系作为市场代理参与其它电力市场组织的交易活动。
(一)负责交易信息的分析和交易数据申报;
(二)负责出清结果的确认;
(三)负责交易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 交易员应当执行电力市场监管要求,遵守交易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得泄漏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和涉及他人利益的非公开信息。
第三章 交易员认证与注册
第九条 交易员的任职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修养,能自觉遵守电力市场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电力系统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电力市场法律法规,从事电力系统相关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熟悉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具备电网运行管理、市场营销、电力市场分析、交易组织、电量结算等基本能力;
(四)熟悉交易运营系统的相关功能。
第十条 交易员的认证程序
(一)各级单位电力交易中心负责交易员的任职条件审查,审查通过后认定为见习交易员,并报国网交易中心和分部电力交易分中心备案;
(二)见习交易员实习期为半年,实习期内必须在正式交易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不得单独从事交易组织工作;
(三)见习交易员在实习期满后,由本单位电力交易中心组织认证考试,评定合格后报国网交易中心核准;
(四)国网交易中心核准通过后,印发交易员资格证书,从印发之日起,见习交易员转为正式交易员;
(五)国网交易中心负责发布交易员任职信息。
第十一条 交易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由本单位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复证工作,复证合格后报国网交易中心核发相关证书。
第十二条 交易员本人应在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中进行注册,填写注册登记表,签订注册协议,获得交易员注册编号。
第四章 交易员资格注销、撤消和变更
第十三条 交易员资格的注销必须由本单位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经国网交易中心批准同意后,由国网交易中心注销相应交易员资格证书,并在交易运营系统中清除交易员注册编号。
第十四条 交易员必须参加定期复证和本办法要求的培训和考试,对复证未通过或考试不合格者,国网交易中心可撤消其交易员资格。
第十五条 交易员有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国网交易中心批准同意后,撤消其交易员资格。
(一)交易员违反市场监管的要求,进行违规交易、串通交易或泄露交易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交易员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差错,对市场成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交易员违反优质服务相关规定,给公司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其它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经本单位认定不适合继续从事交易员工作的。
第十六条 交易员由于工作调动、借调等原因调入国家电网公司其他单位从事交易员工作,应履行交易员变更手续。由调入方对交易员进行考核、认证,认证通过后,经国网交易中心批准,调出方注销原交易员资格,国网交易中心重新印发资格证书,调入方再进行新交易员注册。
第五章 交易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 交易员的培训
(一)公司统一制订交易员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交易员进行市场预测、电力交易、合同管理、电量结算、统计分析以及交易运营系统应用等方面的培训。
(二)交易员培训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
(三)国网交易中心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专业竞赛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交易员调考,以促进交易员素质和技能的全面提高。
第十八条 各级单位应每年组织交易员的业绩评价工作,依据相关考核办法对交易员的业务素质、个人技能、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交易员的考核管理按照各级单位的具体考核规定执行,实行绩效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网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电力交易员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交易〔2009〕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