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网概况
除宝钢、金山石化、洋山港区外,全市电网全部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建设与运营。“双环八射”骨干电网网架包括1交1直2个特高压受电通道,3交3直6个500千伏受电通道和500千伏电网双环网。全市共建成1座1000千伏变电站、12座500千伏变电站、126座220千伏变电站、218座110千伏变电站、633座35千伏变电站,供电可靠性居国内领先水平。而上海用户的电力需求,我们用全社会用电量来体现:2015年1-12月上海用电量合计1405.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7%;2016年1-6月上海用电量合计69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7%;7月份上海全社会用电量160.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9.4%;8月份上海全社会用电量163.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4.9%;9月份上海全社会用电量121.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8%;10月份上海全社会用电量111.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2%。而上海市是华东地区唯一一个尚未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省份,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6]2163号)中指出,将力争2017年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3~5年全部放开除公益性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
上海电力市场时间轴
2009年10月上海市电力行业协会受原华东电监局和上海市发改委的委托,开展对上海市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专题研究。
2010年6月由上海市电力行业协会组织编制《上海市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研究》通过评审。
2012年,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出台了《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年度发电量计划安排的原则与程序。为推进资源优化配置和节能减排,上海开展了小火电机组关停补偿电量、大机组替代小机组发电等工作。
2014年9月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组织召开上海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课题研究启动会,继续开展上海市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研究。
2016年5月18日,上海地区电力市场的运营主体——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正式挂牌,同时正在调试的上海电力交易运营平台也在进行上海市燃气代发电量和抽水电量交易进行功能测试相关工作。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将进一步保障上海电力供应,实现与其他交易机构互联互通,协调区外来电,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交易结算流程顺畅;也将为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搭建流程规范、运作透明、功能完善、便于监管、公平高效的交易平台,降低交易成本,丰富交易品种,提高市场效率,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力交易需求。
2016年10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复函,同意上海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并将制定完善输配电价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组建、电力市场建设、发用电计划放开、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
力争2017年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3~5年全部放开除公益性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
上海电力市场的架设与管理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制定和总体组织、协调推进,并负责测算输配电价、发用电计划放开、电力市场与信用体系建设、发配售电主体的准入与退出管理等工作。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大用户直接交易、售电侧改革方案、电力运行管理、电力用户准入退出管理等工作。华东能监局负责对市场秩序、交易行为、市场准入退出等实施监管,查处电力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普遍服务、电网无歧视开放等工作。上海市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承担电力交易组织和平台完善工作。
上海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的准入条件与准出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是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是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是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是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内容如下:
一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是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是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是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是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要求,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还要求,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10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是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是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是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四是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五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六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