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2017年第1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公告,公告称66千伏及以上工业电力用户采取“输配电价”方式交易;其余电力用户采取“价差平移”方式交易。2016年用电量在1亿千瓦时及以上且66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采取双边交易方式;其余电力用户分批次采取集中撮合交易方式;欠费、违约等失信的电力用户采取双边交易方式。
黑龙江省2017年第1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公告
(省工信委、东北能源局审定稿)
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
(2017年12月12日发布)
依据《黑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方案》(黑工信电力联发〔2014〕218号)和《黑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东北监能市场〔2014〕491号),以及《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关于做好2017年黑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通知》(黑工信电力联发〔2016〕194号)有关要求,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已获得准入资格并已在省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注册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组织等工作,具体公告如下:
一、市场主体
1.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共3批192户(2016年4月准入第1批28户,2016年9月准入第2批138户,2016年12月准入第3批26户),其中,整体参加交易的3个园区内共计23户,见附件1(以最终准入、注册数为准)。
2.参加直接交易的火电厂共计17家47台机组总装机容量1496万千瓦,见附件2。
3.已申请“风火捆绑”交易的56个风电场总容量387万千瓦。其他自愿参加“风火捆绑”交易的风电场应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在12月12日17:00前自愿签署交易承诺书(见附件4)后可参加交易。取得发电许可证的风电企业,见附件3。
二、有关要求
1.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按照电力市场准入规定应在省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签订入市协议及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协议、办理交易平台使用账号和数字证书,已办理完成上述事项的不再需要重复办理。
2.申请整体交易的3个园区,请做好与代理园区内企业的沟通,并签订园区内企业授权委托交易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后,代表园区内企业整体参与交易。达不成协议的,整体交易的3个园区内电力用户也可单独参加直接交易。
3.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需经法人单位授权后方可参加交易。
4.66千伏及以上工业电力用户采取“输配电价”方式交易;其余电力用户采取“价差平移”方式交易。
5.2016年用电量在1亿千瓦时及以上且66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采取双边交易方式;其余电力用户分批次采取集中撮合交易方式;欠费、违约等失信的电力用户采取双边交易方式。
6.除大庆油田公司、哈尔滨铁路局外的其他电力用户2017年交易电量是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的全年电量。本次总交易电量为80亿千瓦时,满足最后出清电量完整。
7.交易量纲为:电量为兆瓦时,精确到10兆瓦时;价差为元/兆瓦时,精确到0.1元/兆瓦时。申报电量数据口径为用电侧,脱硫、脱硝、除尘情况暂应用我省火电送华北核准数据。
8.参加大用户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请登录省电力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s://pmos.hl.sgcc.com.cn)提前测试报价程序,查看省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公告,及时按交易公告发布的交易时间参加交易。
9.在交易过程中,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充分考虑对方欠费、违约等失信风险,合理签订合同条款。
10.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规定组织生产,如国家政策调整或企业因违反产业政策或环保规定受到处罚,或者欠缴电费等,次月起暂停交易,待整改合格后再恢复交易。
三、交易方式
2017年第1次电力直接交易分5批进行。
(一)第1批,“风火打捆”双边交易
1.适用电力用户:66千伏及以上且2016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以上的工业电力用户;适用发电企业:火电厂、风电场。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2.双边交易采取“输配电价”方式报价。
3.电力用户与火电厂、风电场自主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交易意向)由电力用户在省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火电厂、风电场分别确认。同时将各方商定的并已盖章确认的交易单(见附件5)彩色扫描件传至邮箱824722550@qq.com,交易单原件由电力用户送至所在地市供电公司营销部购电管理专责处存档。
4.双边交易开始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9:00;双边交易单提交截止时间为12月16日17:00;双边协商结果在省电力交易平台申报及确认截止时间为12月17日17:00。
5.风火比例按照1:5比例捆绑,双边交易按照在省电力交易平台申报及确认的时间为准,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成交,交易总电量为30亿千瓦时,“风火捆绑”交易未完成电量由电力用户与火电厂进行双边交易。
(二)第2批,“火电”双边交易
1.适用电力用户:66千伏及以上且2016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以上的工业电力用户;适用发电企业:火电厂。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件2。
2.双边交易采取“输配电价”方式报价。
3.电力用户与火电厂自主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交易意向)由电力用户在省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火电厂确认。同时将双方商定的并已盖章确认的交易单(见附件5)彩色扫描件传至邮箱824722550@qq.com,交易单原件由电力用户送至所在地市供电公司营销部购电管理专责处存档。
4.双边交易开始时间为2016年12月14日9:00;双边交易单提交截止时间为12月19日17:00;双边协商结果在省电力交易平台申报及确认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17:00。
(三)第3批,输配电价电力用户撮合交易
1.适用电力用户:66千伏及以上且2016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以下工业电力用户;适用发电企业:火电厂。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件2。
2.撮合交易采取“输配电价”方式报价。
3.撮合交易采取“高低匹配法”成交。
电力用户报价扣除对应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从高到低排序,发电企业报价从低到高排序。
按照双方报价排序,计算电力用户报价(剔除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与发电企业报价之间的价差。
双方按照价差从大到小顺序匹配成交,直至价差为零。成交价格为扣除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的电力用户报价与发电企业报价的平均价格,即:
成交价格=(电力用户报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发电企业报价)/2
报价相同的按照“价格优先、环保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
4.撮合交易共开展3轮。第1轮交易报价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9:00至12:00,第2轮交易报价时间为13:00至15:00,第3轮交易报价时间为16:00至17:00。每轮可以报价的为上一轮没有报价的单元或报价未成交的电量,本轮已成交的电量,下一轮不再申报。
5.每轮交易采取1段报价,申报电量最小为10兆瓦时(即1万千瓦时),报价最小为0.1元/兆瓦时(即0.0001元/千瓦时),报价>0。
6.每轮报价期间交易主体可多次修改申报数据,以最后一次作为最终申报数据,申报时间以最终确认数据时间为准。
(四)第4批,价差平移电力用户撮合交易
1.适用电力用户:66千伏以下或非工业电力用户;适用发电企业:火电厂。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件2。
2.撮合交易采取“价差平移”方式报价。即发电企业的报价是与发电企业批复上网电价的差值;电力用户的报价是与目录电度电价的差值。
3.撮合交易采取“高低匹配法”成交。
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差由高到低排序,形成竞价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电力用户申报价差-发电企业申报价差
价差对≥0时可以成交。
价差对按照“价格优先、环保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
成交价差=(电力用户申报价差+发电企业申报价差)/2
4.撮合交易共开展3轮。第1轮交易报价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9:00至12:00,第2轮交易报价时间为13:00至15:00,第3轮交易报价时间为16:00至17:00。每轮可以报价的为上一轮没有报价的单元或报价未成交的电量,本轮已成交的电量,下一轮不再申报。
5.每轮交易采取1段报价,申报价差最大为-0.1元/兆瓦时(即-0.0001元/千瓦时),申报价差<0。
6.每轮报价期间交易主体可多次修改申报数据,以最后一次作为最终申报数据,申报时间以最终确认数据时间为准。
(五)第5批,有欠费等失信行为电力用户双边交易
该类电力用户与火电厂采取双边交易方式,具体交易时间请在省电力交易平台及时查看交易公告,应在12月25日17:00前完成交易。
(六)上述为拟定时间,因交易品种、批次较多,省电力交易中心将根据各批次交易情况,报省工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同意后,对上述时间可进行调整,请及时查看省电力交易平台上交易公告。
四、交易结果确定
(一)省电力交易平台交易出清结果经省电力调控中心安全校核,并报省工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等部门后,在省电力交易平台发布。
(二)交易成交信息发布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与省电力公司、农电局签订《电力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见附件6、附件7),合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
(三)省电力公司、地市供电公司、农电局根据《电力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约定的条款按照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原则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进行交易电量、交易电费结算。
五、电力交易平台
(一)交易公告查看、交易报价网址为https://pmos.hl.sgcc.com.cn,联系人:高鹏、杨鋆,电话:0451-53688212、53688210、15904019993、13101613596。
(二)交易大厅联系人:栾晶婷、苗慧,电话:0451-53688218、53688213,大用户直接交易QQ群号为:377500189。
附件:
1.2017年大用户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名单
2.2017年大用户直接交易火企业名单
3.2017年大用户直接交易风电企业名单
4.黑龙江省2017年(双边)电力直接交易单
5.自愿参与风火捆绑交易承诺书
6.《电力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模板(输配电价)
7.《电力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模板(价差平移)
8.《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关于做好2017年黑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通知》(黑工信电力联发〔2016〕194号)
9.《黑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东北监能市场〔2014〕4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