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销售电价的决定,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的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2.33分(含税,下同),广东电网公司对深圳供电局的售电关口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33分,深圳市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另行公布。
二、根据财政部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深圳市随电量征收的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全省其他地市随电量征收的标准为每千瓦时1.4分);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我省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18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21分。
三、为规范电价管理,今后我委负责公布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电价价目表(上述调整电价后的电价价目表详见附件),随用电征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征收、管理、调整等事项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用户除按规定电价标准支付电费外,还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电网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向用电户公布其实际到户价格的各项构成及总水平,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全省各地电价价目表(不含居民生活电价)
2.全省居民生活电价价目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