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华北电网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决定调整我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分别降低到每千瓦时0.52分和0.62分,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调整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缓解燃煤发电企业经营困难。
(二)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腾出的电价空间统筹用于降低工商业电价。
二、合理调整上网电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平均每千瓦时上调1.41分,调后标准为每千瓦时0.3655元。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也同步调整。详见附件1。
(二)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照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三、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
(一)按照国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2.99分,并全部实现工商用电同价。销售电价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三个类别。调整后的天津电网终端目录销售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2。
(二)天津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水平不作调整,但市场交易电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相应取消和降低。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电价结算工作。电网企业应按照取消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全部用于降低工商业企业负担的原则,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的电费时,扣减4-6月份用户多缴纳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不得截留。
(二)各发电企业和电网公司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价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2017年7月14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