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淄博市物价局召开降低有关电价政策发布会议,再次降低淄博市一般工商业电价。规定凡是电业局对转供电单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超过1元/千瓦时;没有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预购电费不得超过0.78元/千瓦时,以上预购电电价标准为最高限价。
9月14日,淄博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再次对淄博转供电单位预购电电价进行降价。其中,电网对转供单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1元 /千瓦时;电网对转供单位没有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预购电”电价标准不高于0.78元/千瓦时。上述“预购电”电价标准为最高限价;实行“预购电”产生的差额部分,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