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征求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系列规则》。在《广东电力市场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直调规模化储能电站并网必备条件作出规定。
直调规模化储能电站并网必备条件:
(1)并入系统的直调规模化储能电站应具备有效的《并网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
(2)并入系统的直调储能电站需满足电压、频率、有功功率响应及调节基本要求;
(3)并入系统的直调储能电站需满足在线监测、遥控、网络安全防护等要求。
同期还发布了《广东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集意见稿)》,明确指出储能电站可参与调频服务。
文件原文如下:
广东电力市场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总述
2适用范围
3引用文件
4并网要求
4.1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
4.2可调度用户并网要求
4.3直调规模化储能电站并网必备条件
4.4第三方辅助服务提供者与发电单元联合体并网必备条件
4.5其他可不予调度对象并网运行的情况
4.6调度运行技术支持系统账号管理
5机组运行参数管理
5.1机组运行参数类型
5.2新建发电机组运行参数申报
5.3机组运行参数计划变更
6机组出力限值临时变更管理
7设备检修管理
7.1机组检修管理
7.1.1检修类型
7.1.2检修批复原则
7.1.3检修申报与批复
7.1.4机组检修的临时调整
7.2输变电设备检修管理
7.2.1检修类型
7.2.2检修批复原则
7.2.3检修申请与批复
7.2.4输变电检修的临时调整
7.3继电保护装置检修管理
7.4安自装置检修和检验管理
8燃料管理
8.1电煤管理
8.1.1电厂存煤统计方式
8.1.2电煤信息报送要求
8.1.3电煤预控要求
8.2燃气管理
8.2.1燃气存量统计方式
8.2.2燃气信息报送要求
8.2.3燃气预控要求
9机组调试管理
9.1新机组调试管理
9.2在运机组调试(试验)管理
9.2.1电网原因的涉网试验
9.2.2电厂原因的涉网试验
10热电联产机组管理
10.1热电联产机组定义
10.2发电调度原则
10.3供热信息报送要求
10.4供热数据异常处置
10.5供热工况实测变更
11技术支持系统异常处理
1、总述
为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保障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安全有序运转,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号)、《广东省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推进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实施方案》(粤发改能电〔2017〕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运行过程中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管的发电机组及其二次设备、输变电设备及其二次设备、可调度用户、直调规模化储能电站、第三方辅助服务提供者与发电单元联合体等调度对象的调度运行管理。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4号令)
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广东省热电联产机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15)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01)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SD325-1989)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Q/CSG2012045-2017)
南方电网清洁能源调度操作规则(试行)
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计算分析导则(Q/CSG11004-2009)
南方电网有功功率运行备用技术规范
电力交易安全校核技术规范(Q/CSG1204026-2018)
中国南方电网自动发电控制(AGC)运行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自动电压控制(AVC)运行管理规定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Q/CSG-GPG212001-2011)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范(Q/CSG1204009-2015)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细则(Q/CSG-GPG212006-2014)
4、并网要求
4.1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
(1)并入电力系统的发电机组应具备有效的《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2)电厂电气主接线及接入系统一次方式的设计和运行应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3)发电机组有功调整能力、无功调整能力、调速系统、励磁系统应达到设计要求,并满足电网运行要求和有关规范。
(4)电厂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以及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相关标准要求,需符合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自装置反事故措施的有关规定。凡应用于广东电力系统的安自装置,均须通过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入网测试。
(5)电厂应按要求组织新、改(扩)建安全自动装置的测试、联调,经验收合格,具备挂网试运行条件。新、改(扩)建的安自装置,须同步开展现场开关传动试验,电厂须制定相关的传动试验计划和技术方案,传动试验报告需盖章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6)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电厂应配置专用的调度网络发令系统,并经调试顺畅后,具备运行条件。
(7)电厂继电保护装置(含保信子站、故障录波器)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南方电网相关反措、技术规范的要求,电厂采用的装置型号及软件版本应通过南方电网组织的入网测试。
(8)电厂应按要求完成现场保护故障管理信息系统子站与站内设备、主站的联调,完成厂内继电保护设备的调试、验收和整改工作,并将发变组保护定值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9)电厂应编制完善的继电保护设备现场运行操作规程,规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继电保护装置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软件版本、功能简述;装置在正常状态、告警状态、事故状态下的状态说明;运行维护的注意事项、日常巡视的内容;异常及事故处理的步骤等。
(10)电厂必须按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配置自动化设备,满足相关信息传送要求。
(11)应具备AGC功能的机组在正式投产之前必须满足AGC投运条件。应具备AVC功能的电厂必须配置AVC子站,且应随一次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运。电厂负责本厂AGC、AVC相关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验,保证电厂AGC、AVC功能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使AGC、AVC可用率及控制性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考核办法和并网调度协议的要求。
(12)电厂应严格遵守有关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电厂电力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电厂网络安全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南方电网并网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电厂所有电力监控系统,包括调度自动化系统、继电保护信息系统等,必须通过网络安全系统与调度主站通信。电厂在并网前须提交网络安全实施方案至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审核通过,并确保网络安全系统与一次、二次系统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电厂电力监控系统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并完成问题整改。
(13)发电机组有关设备应满足节能发电调度开展烟气脱硫、脱硝、热负荷及煤耗实时监测的要求。其中,热电联产机组应将供热信息接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运行监控系统和热负荷在线监测系统,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准确可靠的远动接入信息和主站侧所需供热限值计算的模型资料、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制定的供热参数实测报告,保证测点数据连续、真实、可靠。
(14)电力通信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及南方电网并网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设备选型、配置、接口、性能及软件版本满足现有网络的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并能纳入电力调度机构对所辖并网设备的统一网管。110kV及以上厂站接入电力通信网应具备两条独立的通信传输路由,35kV变电站接入电力通信网具备至少一条光通信传输路由。电力调度机构至厂站的调度电话、自动化通信通道,220kV及以上线路保护通信通道、安全自动装置的通信通道,必须具备两种不同通信方式,不会因单一故障导致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通道全部中断。纳入“两个细则”管理的电厂应建设通信管理信息业务网。
(15)中调及以上水电厂应建成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并接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水调自动化系统,并保证上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16)风电、光伏电厂应建成功率预测子站,并接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新能源智能管控平台,并保证上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17)设备故障跳闸后,运维单位需按要求完成故障调查、分析与处理,经评估对系统安全不构成威胁,经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并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相关一次设备并网运行。
(18)设备异常跳闸后,运维单位应配合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完成事件原因调查与责任分析,待隐患彻底消除后,经评估对系统安全不构成威胁,经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并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相关一次设备并网运行。
4.2可调度用户并网要求
(1)并网负荷具备可中断或可柔性调节等特性;
(2)具备完善的负荷管理设施、负控装置及用户侧开关设备,且运行状态良好;
(3)已实现负荷在线监测、遥控,并接入电网企业相关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4)满足电力调度机构关于网络安全防护的各项要求;
(5)负荷集成商作为单个用户申请参与需求响应,其集成的电力用户需满足上述条件。
4.3直调规模化储能电站并网必备条件
(1)并入系统的直调规模化储能电站应具备有效的《并网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
(2)并入系统的直调储能电站需满足电压、频率、有功功率响应及调节基本要求;
(3)并入系统的直调储能电站需满足在线监测、遥控、网络安全防护等要求。
4.4第三方辅助服务提供者与发电单元联合体并网必备条件
(1)并入系统的第三方辅助服务提供者与发电单元联合体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南方电网系统运行并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程规定。
(2)因联合提供辅助服务将改变发电单元运行特性,相关电厂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应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3)并入系统的第三方辅助服务提供者与发电单元联合体所属电厂应及时提交技术方案、仿真模型和调试方案,相关方案和调试计划需经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审核同意。
4.5其他可不予调度对象并网运行的情况
各调度对象需满足4.1-4.4节所列并网必备条件,方可并网运行。在此基础上,调度对象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电力调度机构可不予并网运行:
(1)违反调度纪律;
(2)因电厂原因未按要求执行涉网设备定检、涉网试验、反措、保护/开关特维传动、电网风险预警通知书提出的防控措施等;
(3)存在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
4.6调度运行技术支持系统账号管理
(1)新建电厂应在升压站启动前30天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开通调度运行技术支持系统账号,经审核同意后生效。
(2)退役机组完成退役手续办理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注销其调度运行技术支持系统账号。
(3)电厂若因人员变动等情况需办理账号变更,应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交账号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生效。
5、机组运行参数管理
5.1机组运行参数类型
所有中调及以上的发电机组均需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机组的运行参数,经审核同意后生效。主要包括:
(1)发电机组额定有功功率,单位为MW,应与并网调度协议保持一致,额定有功功率即调度容量原则上以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核准文件或电力业务许可证为准(两者取最新)。
(2)发电机组最小稳定技术出力,单位为MW,应与并网调度协议保持一致,最小稳定技术出力原则上以试验结果为准;
(3)发电机组有功功率调节速率,单位为MW/分钟,应与并网调度协议保持一致;
(4)发电机组日内允许的最大启停次数,单位为次/每天;
(5)发电机组厂用电率,单位为百分数;
(6)发电机组冷态启动通知时间,即机组处于冷态情况下开机需要提前通知的时间,单位为小时;
(7)发电机组温态启动通知时间,即机组处于温态情况下开机需要提前通知的时间,单位为小时;
(8)发电机组热态启动通知时间,即机组处于热态情况下开机需要提前通知的时间,单位为小时;
(9)燃气机组夏季(4月至10月)最大技术出力,单位为MW;
(10)燃气机组冬季(11月至次年3月)最大技术出力,单位为MW;
(11)典型开机曲线,即机组在开机过程中,从并网至最小技术出力期间的升功率曲线,时间间隔为15分钟;
(12)典型停机曲线,即机组在停机过程中,从最小技术出力至解列期间的降功率曲线,时间间隔为15分钟;
(13)电力调度机构所需的其他参数。
其中,A类发电机组的运行参数作为编制日前发电计划的默认参数,B类发电机组的运行参数作为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出清的默认参数。
5.2新建发电机组运行参数申报
新建发电机组应在首次并网前30天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机组运行参数,经审核同意后生效。
5.3机组运行参数计划变更
每年10月底前,发电机组可综合经政府核准后的增容容量、设备状态等情况,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申请运行参数变更,经审核同意后生效。各类参数变更申请要求如下:
(1)发电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变更:应经政府部门核准并取得能源监管机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后,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变更,重签并网调度协议后生效。
(2)发电机组最小稳定技术出力、发电机组有功功率调节速率、燃机最大技术出力的变更:允许每年申请一次变更,经所属调度机构审核同意后生效。变更后的参数自动作为该机组并网调度协议的补充条款。
(3)其余各类运行参数的变更:允许每年申请一次变更,经所属调度机构审核同意后生效。
6、机组出力限值临时变更管理
(1)竞价日前一日(D-2)下午15:00前,若电厂预计发电机组在运行日存在出力限高或限低的时段,应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报送机组出力限值临时变更申请,电力调度机构结合系统运行情况予以批复。
(2)竞价日上午9:30前,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机组的额定有功功率、最小稳定技术出力、检修、调试(试验)及出力限值临时变更等情况,发布运行日其调管范围内机组的96点机组出力约束。其中,已发生限高或限低但未完成机组限值临时变更补单流程的机组,运行日全天均按当前实际出力限值发布。电厂应于竞价日上午10:30前在调度运行技术支持系统中确认电厂原因的出力限值约束以及受限时段,并于竞价日15:00前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交限值临时变更申请补单。经确认的机组出力限值作为日前电能量市场出清的边界条件。
(3)竞价日10:30至竞价日24:00期间发生的机组限值临时变更,在日前电能量市场出清过程中不予考虑。电厂应于次日9:00前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机组限值临时申请补单。
(4)当机组在运行日内发生临时限值变更时,电厂应及时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出力限值变更申请,经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审核同意,由广东中调确认后生效。
(5)A类机组发生限高或限低的,按照现行南方区域“两个细则”进行考核。相关行为由所属电力调度机构记录,并由广东中调统一纳入市场监控。
(6)B类机组发生限高或限低的,按照《广东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中10.2、10.3节的规定进行考核,相关行为由所属电力调度机构记录,并由广东中调统一纳入市场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