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黄燕华
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分别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大庆油田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石油大庆油田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和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与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地区13家下游CNG(压缩天然气)母站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限定转售CNG天然气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严重排除、限制了天然气产品的市场竞争,损害了终端客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分别处以3876万元和4530万元行政罚款,罚款合计8406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行政处罚早于2018年1月26日已由国家发改委做出,但并未公开。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整合到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因此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处罚决定。
以下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
限定下游CNG母站转售CNG天然气最低价格
下游CNG母站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
召开会议商定最低转售价格。2016年8月5日、8月11日,中石油大庆油田天然气分公司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召集13家CNG母站开会,要求各家CNG母站向子站转售价格不得低于2.25元/立方米,并从2016年9月1日起统一执行。此前,各CNG母站根据市场状况自行确定向子站的转售价格,价格水平在1.76元/立方米到2.30元/立方米之间,但主要集中在2.00元/立方米左右。组织签订《哈大齐CNG市场销售协议》。上述会议后,中石油大庆油田天然气分公司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组织下游13家CNG母站于2016年8月29日共同签署了《哈大齐CNG市场销售协议》,明确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CNG母站按照2.25元/立方米最低销售价格对外销售CNG天然气,任何母站不得低于最低销售价格。下发《补充通知》,推动最低限价付诸实施。2016年9月2日,中石油大庆油田天然气分公司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向13家CNG母站下发了《关于执行(哈大齐CNG市场销售协议〉的补充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约定的最低限价对外销售,对于拒不执行的,威胁停气。
下游CNG母站实施了最低限价。经查,从2016年9月日起哈大齐地区CNG母站即按照2.25元/立方米最低限价对外销售。要求CNG母站定期上报销售价格等数据,跟踪最低限价执行情况。《哈大齐CNG市场销售协议》签订后,中石油大庆油田天然气分公司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要求CNG母站定期上报销售对象、销售气量、销售单价,跟踪最低销售限价执行情况;2017年4月19日,向CNG母站发放了《母站客户调查表乡和《母站客户调查问卷》,对《哈大齐CNG市场销售协议》签订后的“外销情况”“地板价执行情况”等进行了问卷调查,进一步跟踪监督限价执行情况。
3、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各CNG母站最低限价执行情况,对拒不执行的以削减计划、限气至停气相威胁。为监督下游CNG母站价格执行情况,中石油大庆油田天然气分公司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组织成立监督小组,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重点监督各家CNG母站价格执行情况。另查明,中石油大庆油田天然气分公司2016年度CNG天然气销售收入为6.46亿元。
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2016年度CNG天然气销售收入为7.55亿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销售数据、财务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原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认定,中石油大庆油田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
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严重排除、限制了天然气产品的市场竞争,损害了终端客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据处罚决定书,原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做出的处罚包括:
责令中石油大庆油田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对中石油下属的两家天然气销售公司处以2016年度CNG天然气销售收入6%的罚款。
中石油大庆油田天然气分公司2016年CNG天然气销售收入为6.46亿元,罚款额为3876万元。
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2016年CNG天然气销售收入为7.55亿元,罚款额为45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