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公布了《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第四条环评文件质量考核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质量考核结果定期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布。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考核分为单件质量考核、季度质量考核和年度质量考核。质量考核采用评分制,累计评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采用百分制评分标准。
第六条省、州(市)、县(市、区)级生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审批环评文件的单件质量考核评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环评机构环评文件质量的季度考核评分和年度考核评分;环评机构对其环评文件的质量终身负责。
第七条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的内容和标准见《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表》(附表)。(以下简称“考核评分表”)。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的,由专家考核平均分计作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未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根据《评分表》进行评分。
第八条季度质量考核评分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县(市、区)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单件质量考核评分的平均分作为季度质量考核评分,并将考核情况和结果报告州(市)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
(二)州(市)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单件质量考核评分的平均分与县(市、区)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季度质量考核评分,按照0.6:0.4权重比例计算加权平均分,作为州(市)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季度质量考核评分;无州(市)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县(市、区)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季度质量考核评分直接作为州(市)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季度质量考核评分;并将考核情况和结果报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单件环评文件质量考核评分平均分,作为省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季度考核评分,与州(市)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季度质量考核评分,按照0.5:0.5权重比例计算加权平均分,作为该环评机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季度考核评分;无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评文件的,州(市)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季度质量考核评分直接作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质量考核评分。
第九条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质量考核评分为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质量考核评分的平均值。
第十条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州(市)级、县(市、区)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进行技术复核抽查并组织考核评分,以抽查考核评分作为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的最终得分。
第三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质量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8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60分及以上不足80分的为合格,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环评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原则性问题之一的,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质量考核直接判定为零分: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重大失误,即项目组成不清,或者主要工程组成遗漏或者工艺失实,或者项目污染源强、物料平衡、水平衡、重要元素平衡严重有误,或者项目主要污染源、特征污染物遗漏等;
(二)伪造、更改监测数据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
(三)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或者参数确定不当,导致预测结果不正确、不客观;
(六)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十三条季度、年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考核优秀的环评机构,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给予表扬;季度、年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环评机构,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依据资质管理办法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者向生态环境部提出处理建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在网站公布季度、年度质量考核以及技术复核抽查的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上报生态环境部。
第十四条环评机构年度质量考核不合格,责令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限期整改期间,暂缓受理该环评机构、该项目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
第十五条环评文件出现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给予该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限期整改期间,暂缓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
第十六条环评文件出现第十一条情形的,致使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当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给予该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一至三年。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限期整改期间,暂缓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
第十七条在限期整改期间,环评机构更换名称或者环评工程师更换工作单位的,限期整改决定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失实的,一经发现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
第十九条环评机构对考核结果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部对环评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州(市)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