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可能担心绿色金融债投向是否真的投向绿色项目。“细化披露标准,可以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该人士表示,市场越来越规范,真正想做绿色金融债的银行更有动力,搭顺风车的银行逐渐就退出了。
3月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央行于近日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29号,下称“29号文”)。
29号文显示,为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推动发行人加大对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将对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人经营状况、募集资金投放进度、绿色项目情况等。
央行也制定了《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对于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投放金额排名前10%的项目,以及投放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或占绿色金融债券存量规模1%及以上的项目,应按项目进行逐一披露。
有绿色金融资深人士表示,除了绿色公司债,绿色债券的主要发行是金融机构。但有些机构很有可能没有把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导致出现“绿色债券不绿色”的情况。原信息披露规范,对于各家银行披露信息的要求比较简单和笼统,特别是小型银行机构,是否投向绿色项目,目前还缺乏监控。
此前,2017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资金投向、信息披露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和配套措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中国金融信息网绿色债券数据库统计,2017年,中国在境内和境外累计发行绿色债券(包括绿色债券与绿色资产支持证券)123只,规模达2486.8亿元,同比增长7.6%,约占同期全球绿色债券发行规模的22%。其中,上半年由于市场利率波动,绿色债券发行下降,下半年则快速回升。
核查比例不低于已投放资金20%
根据29号文,央行将对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央行各分支机构应充分了解辖内发行人绿色金融债券基础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人经营状况、募集资金投放进度、绿色项目情况等。重点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的真实性、筛选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募集资金管理的规范性、环境效益目标实现情况等。其中,当年现场核查范围应覆盖辖区内全部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核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全部发行人募集资金已投放金额的20%。
有绿色金融业内人士表示,绿色金融债在初期对金融机构有很大的吸引力,因为这体现了该机构的品牌形象和创新能力。但实际上,绿色金融债缺乏优势,一是资金价格仍受到市场价格影响,不会因为是绿色债券而降低资金成本。二是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增加了发行机构的资金、人力和管理的成本。
不过,监管可能担心绿色金融债投向是否真的投向绿色项目。“细化披露标准,可以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该人士表示,市场越来越规范,真正想做绿色金融债的银行更有动力,搭顺风车的银行逐渐就退出了。
细化披露规范
29号文附件《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告应重点说明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季度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新增绿色项目投放金额及数量、已投放项目到期金额及数量、报告期末投放项目余额及数量以及闲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等,并对期末投放项目余额及数量进行简要分析。
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应全面说明报告年度募集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及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新增投放金额及数量、已投放项目到期金额及数量、报告期末投放项目余额及数量、闲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投放的绿色项目情况及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和展示。
发行人应在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投放的绿色项目情况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可隐去关键商业信息。对于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投放金额排名前10%的项目,以及投放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或占绿色金融债券存量规模1%及以上的项目,应按项目进行逐一披露;对于其他项目,可按类别进行归纳披露。
发行人应在年度报告中选择典型绿色项目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典型绿色项目案例应优先选择投放规模较大或具有重大环境效益的项目,可隐去关键商业信息,介绍项目详细情况及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
发行人应在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绿色金融债券支持企业或项目发生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或其他环境违法事件等信息。鼓励发行人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环境效益的测算方法或评估机构。鼓励发行人在年度报告中以适当篇幅介绍自身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愿景、目标以及完成情况。鼓励发行人根据自身理解突出绿色金融债券投向特色,披露重点投向领域,或披露明确不参与的投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