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近日发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将“超低排放”写入强制性地方标准,并首次在地方标准中,明确了火电烟气温度、湿度的排放限值。
按照要求,每年4-10月非采暖季,火电厂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温度限值为48摄氏度,含湿量9.5%;采暖季期间,二者限值分别为45摄氏度、8.5%。其中,现有火电厂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执行各时段限值的最严标准。
此外,天津还对新建燃煤锅炉提出更为严格的“超低排放”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5毫克、10毫克、30毫克,较国家标准减幅达50%、71%及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