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环保厅厅长徐恒秋(中)在小组讨论时表示,安徽省扎实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制度落实,对省直部门、地市的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细化,完不成任务肯定要被追责。中国环境报记者邓佳摄
◆中国环境报记者吕望舒
实施环保督察,是推进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要抓手。2017年5月,安徽省在接受中央环保督察的同时,启动了第三批省级环保督察,实现了全覆盖。
全国两会期间,本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环保厅厅长徐恒秋,请这位履新不久的环保厅长谈如何真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如何举一反三提升督察整改实效、省级环保督察如何与中央环保督察做好衔接等。
创新机制切实传导压力
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后,安徽省对反馈意见进行梳理分解,制定整改方案,形成四大类15个方面144个问题,对每个问题均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徐恒秋说,为了切实传导压力、推进整改,安徽省实施省级领导包保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制度,省级领导分别包保到市、包保到重点区域、包保到重点企业,定期现场督导突出环境问题整改。
2017年9月,省委、省政府对144个问题进一步进行分解,向16个设区市和16个省直单位下达整改任务书,向各市和突出环境问题包保的省级领导及包保单位进行双向交办。
徐恒秋介绍说,省级领导包保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以来,省委书记、省长多次深入六安、淮南、蚌埠、宿州、淮北、亳州等地调研督导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包括督促寿县瓦埠湖围网养殖全部拆除、灵璧县闵庄垃圾堆放场得到清理、淮北等市黑臭水体得到有效整治。
如果包保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督导的突出环境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整改,该如何处理?安徽省给出的答案是将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目标考核。这一“撒手锏”切实推动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
据徐恒秋告诉记者,安徽省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17年5月出台了《安徽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年底进行了修订完善,对各市、省直单位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实施考核,并明确将突出环境问题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目标考核。
“安徽省2017年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考核工作已基本结束,扣分达30分的有1个市,扣分达20分的有1个市,扣分达10分的有4个市,我们下一步将按照规定进行约谈和处理。”徐恒秋说。
举一反三提升整改实效
为了提升整改实效,安徽省在整改过程中要求做到举一反三,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问题,组织在全省范围开展排查整治。
徐恒秋举例说,针对反馈意见指出的淡水豚、升金湖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破坏问题,淮南市饮用水水源地问题,宿州、淮北城市黑臭水体问题,部分地区生活垃圾处置等问题,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市不仅解决中央环保督察提出的问题,还要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市黑臭水体和生活垃圾处理场全面排查整治。
目前,安徽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排查的319个问题已完成整改239个,整改完成率达75%;省级自然保护区排查的616个问题已完成整改545个,整改完成率达88%;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全部完成整改;217条城市黑臭水体完成整治137条,完成率达63%;灵璧闵庄垃圾堆放点、怀远县城西垃圾堆放点得到有效整治,并恢复生态环境。
徐恒秋表示,下一步,安徽省将组织开展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整改情况“回头看”,坚决杜绝反弹或虚假整改问题;针对一些区域、一些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点穴式”督察或专项督察,持续保持环保督察的高压态势。
两级环保督察一脉相承
根据制度设计,我国正着手构建“目标一致、分层管理、相互配合、权威高效”的中央和省级两级督察体系。
安徽省早在2015年12月就出台了《安徽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从2016年9月到2017年5月,分3批对全省16个省辖市开展了省级环保督察。
说起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级环保督察之间的联系时,徐恒秋总结说:“二者是一脉相承的,目的都是推进地方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在她看来,相对于省级环保督察,中央环保督察更多发现的是体制机制问题、区域流域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具有宏观性、针对性、牵动性特点。省级环保督察更多地从市、县具体问题入手,如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生活垃圾处置不到位、工业园区和企业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等。
中央环保督察主要针对省级层面,下沉地市一级。而省级环保督察则主要针对地市级层面,同时兼顾县(区)级党委政府,甚至到乡镇级党委政府,将环保压力向基层传导。安徽推进省级环保督察过程中,在借鉴中央环保督察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强“自选动作”的研究。
正如徐恒秋所言,如果将环保督察制度比作一棵大树,中央环保督察是主干,省级环保督察是枝叶,两者相辅相成。省级环保督察既是更深层次问题的再发现,也是对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情况的再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