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彭政
废弃物焚烧产生的飞灰和底渣中含有重金属和二噁英等有毒污染物,焚烧灰渣的管理处置关乎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管理处置不当将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和健康影响。研究发达国家废弃物焚烧飞灰、底渣管理和处置技术情况,与我国管理处置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能为我国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中国环境报:发达国家如何对飞灰进行有效处置利用?
彭政:飞灰无害化控制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从源头破坏去除污染物,即削减污染源;二是降低污染物迁移性,即切断暴露途径。飞灰的环境与健康风险主要来自于其中富集的重金属和二噁英。二噁英虽然毒性较强,但在飞灰中含量甚微,且水溶性极低,控制其迁移相对容易。重金属在飞灰中含量较高,且遇水易溶出释放,是环境风险控制的重中之重。飞灰中同时也含有硅、钙、铝、镁等作为建材生产有用的原料成分。因此飞灰处置利用首先应遵循无害化原则,在此前提下再考虑回收综合利用问题。
目前,美国、加拿大和除德国以外的欧盟国家主要采用“稳定化固化+填埋”的方式处置焚烧飞灰,瑞士将飞灰中金属分离提取后再进行填埋。德国的焚烧飞灰通过废弃岩盐矿储存。日本主要通过高温熔融、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生产生态水泥或普通水泥,但由于熔融方式能耗成本过高,日本不再新建熔融飞灰处置设施。在飞灰建材生产的综合利用中,要求对飞灰进行繁琐的前处理,其设备投资和运行成本显著高于传统的“稳定化固化+填埋”处置方式。
中国环境报:发达国家对焚烧底渣如何资源利用?
彭政:底渣中仍然存在重金属的问题,但经过高温焚烧过程后,一定程度上可对其产生稳定化的作用。底渣的主要组成为灰分、石子、玻璃、陶瓷和金属等。德国、瑞士、荷兰等国对底渣中铁、铝、锌等金属进行了回收利用。
欧盟国家中除瑞士将底渣归类为反应性物质外,其他欧盟国家均将处理后的底渣应用于道路路基材料、降噪墙、筑堤的内部基材或水泥生产的集料,以及用于生产人行道砖、瓷砖等。荷兰和丹麦将近乎 100%的底渣用于道路建设。比利时主要将底渣用作再生建材,德国将 90%的底渣用于道路建设,法国将 80%的底渣用于市政工程建设。这些国家都对利用底渣特定用途所需要满足的特性和质量进行了规定,在底渣综合利用前,需要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许可。
中国环境报: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焚烧灰渣管理处置方面有哪些对比?
彭政: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主要通过稳定化、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方式处理。在焚烧飞灰综合利用方面,有关企业开发了“飞灰水洗+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和“飞灰烧结生产轻质骨料处置技术”,均可实现万吨飞灰年处理能力。上述飞灰综合利用技术均能有效实现飞灰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并且缓解对填埋场的需求,但在设备投资和运行成本方面都不同程度地高于“稳定化固化+填埋”处置方式。
由于缺乏有效激励政策,综合利用处置技术推广应用进展缓慢。此外,我国存在大量闲置的废弃盐矿井,目前尚未进行相关开发利用。但值得关注的是,我国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由于焚烧飞灰非法倾倒、非法处置利用导致的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问题。
与欧美日管理要求进行对比,我国只是将焚烧底渣作为普通废物对待,由于焚烧底渣仍存在一定污染物浸出风险,不加限制的底渣利用处置和堆放存在一定环境风险。我国在底渣资源化利用方面,主要对铁质成分回收,其他有色金属没有有效回收利用;此外,也缺乏相关资源回收利用技术。
中国环境报:在焚烧灰渣管理方面,发达国家的做法带来哪些启示?
彭政:一是加强焚烧飞灰管理处置的监管。废弃物焚烧企业要将飞灰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做好管理台账。环保部门定期对废弃物焚烧企业飞灰管理进行审核、监测,每年定期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因地制宜确定飞灰处置方式。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可优先考虑飞灰综合利用技术,以安全填埋为辅;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则应采取以安全填埋为主、资源化利用为辅的处置方式。
三是开展岩盐矿焚烧飞灰贮存研究。可借鉴德国经验,开展地质构造、环境风险等方面可行性研究,探索危险废物的深井贮存技术。
四是关注焚烧底渣综合利用的环境风险。调研评估我国焚烧底渣处置和利用情况,摸清我国污染物环境释放特性和底渣成分特性,结合我国情况,提出适合区域特征的底渣处置利用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