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诉罗源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3日,福州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公司)竞得罗源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以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B-02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20120万元。后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该地块出让价款第一期10060万元于2010年7月11日前付清,第二期10060万元于2010年8月11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中茂公司仅缴纳土地出让金3575万元。期限届满后,国土局多次向中茂公司发出《催缴土地出让金律师催告函》。中茂公司同时予以复函但未缴纳拖欠的土地出让金。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1日向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国土局依法尽快收回B-02地块被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国土局作出回复:拟聘请律师对中茂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费用金额较大,待县政府拨付诉讼费用下拨后对中茂公司提起诉讼。2017年1月3日,罗源县人民检察院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国土局履行B-02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2017年1月12日,国土局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茂公司缴交拖欠的土地出让金16545万元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罗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土局作为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具有负责对土地出让收入进行征收的法定职责。国土局在出让B-02地块过程中,对受让人中茂公司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及时作出处理。在罗源县人民检察院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履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已构成行政不作为。鉴于国土局现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茂公司缴交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没有意义,为此,判决确认国土局拖延履行对罗地出让(挂)[2010]8号B-02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案值最大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案金额1.6亿多元,亦是罗源县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后,公益诉讼人和被告均未上诉,收效良好,督促了国土局及时履行职责,现国土局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茂公司缴交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本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一方面切实发挥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对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也为今后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