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起,长化农药公司多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化工残渣提供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李某等人直接倾倒至昆山市淀山湖垃圾填埋场,给淀山湖垃圾填埋场及周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造成严重的污染。经上田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本次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为44672138.7元。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长化公司将污染场地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律师费用。
【裁判结果】
审理过程中,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昆山市淀山湖镇人民政府与长化农药公司签订《关于长化农药公司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的监管意见书》,长化农药公司就其将危险废物违法提供给李某等人,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作书面道歉。长化农药公司在意见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预付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聘请必要的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费用以及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的生态环境补偿金,合计52558733.7元至昆山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若以上费用不足以实现环境修复和生态补偿目的,则长化农药公司承诺自愿承担超出的全部费用,直至由本案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彻底解决。长化农药公司承担涉案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律师费。昆山市淀山湖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环境修复工作。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在环境修复工程竣工前,选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2016年11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以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已经全部落实到位,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障,遂裁定准许中华环保联合会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实现环境修复,恢复生态环境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功能及主要目标,保障生态环境的及时、高效修复是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具备的诉讼理念。基于环境诉讼的复杂性及冗长性、环境污染随时间推移的扩散性、环境修复过程的漫长性及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修复需求的迫切性等客观现实,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在依法判决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保障生态环境的及时、高效修复,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迫切需求。本案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得到充分足额支付,且被告承诺未来修复资金存在缺口将承担超出费用的情况下,在充分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裁定准予原告撤诉。该案的审理有助于被污染环境的及时、彻底、全面的修复。案件审结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环境的实际修复问题。目前正联合支持起诉单位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与政府多个部门会商,明确由当地镇政府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具体承办环境修复工作,保障受污染环境得到积极、稳妥的修复,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