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乃治国之重器、理政之章程。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环节。在当前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大背景下,严格执法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环境污染是长期累积形成的,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换回绿水青山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只有通过严格执法有效阻止污染者的环境违法行为,才能尽力减少和弥补对自然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
从20世纪70年代末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至今,我国已经出台了百余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构建起庞大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然而,我国的环境污染及资源破坏形势依然严峻。长期以来,正是由于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受经济利益驱动及不合理政绩观、发展观影响,为污染企业开绿灯,有的甚至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干扰生态环境部门的正常执法活动,使污染企业面对执法部门有恃无恐,污染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
为进一步严格环境执法,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
首先,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突出强调了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牵牛要牵牛鼻子,只有地方政府切实转变政绩观,担负起保护一方绿水青山的责任,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才能更高效地向前推进。
其次,进一步完善环境执法体制机制。应尽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缓解环境执法过程中的条块分割问题,避免执法部门受地方政府财政、人事等方面的牵制。此外,发挥好政绩考核的指挥棒作用。以往只追求经济发展忽略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绩考核标准,是造成地方政府重经济利益、轻环境保护的根源。因此,应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地方党政两道政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地方党政“一把手”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打铁还需自身硬。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队伍具备较强的法律业务水平和较高的执法素质,避免执法人员执法不规范、不严格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应借助互联网、微信等现代化的信息网络技术,进一步创新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力。
第四,适时完善相关立法。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相关的立法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如内容偏软、法律责任惩戒不足、可操作性不强、个别法律规范间存在法条重叠或冲突等问题,使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便之处。因此,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行政执法提供良好的立法条件。
第五,重视公众参与,发挥群众的力量共同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群众是地方环境保护的亲历者,他们对自己身边的环境状况有最直观的感受和诉求。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应多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吸纳公众的意见建议,为环境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