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8日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本市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总体较好,但仍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相关部门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不一致等现象。为健全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与权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立足首都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机构在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制度体系。
——多措并举,提升能力。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新技术应用,推进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提升环境监测质量保障能力。
——强化监管,严格惩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部门协作,推进联合惩戒,加大对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全面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更加健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更加完善,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责任
(四)强化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反对干预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区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生态环境部约谈的区,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移交的问题线索,依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区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市委和市政府。
(五)明确监管责任。市、区两级环境保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市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农业、水务、卫生计生、园林绿化、气象、地勘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强化防范和惩治。按照中央有关要求,重点防范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将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行为列入市级环保督察的内容,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七)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环境监测干预留痕和记录有关规定履行记录责任与义务,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三、切实加强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八)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执行统一的监测标准规范。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建设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健全完善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水务、园林绿化等部门要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质量监测站点选址和建设。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实现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的一致、可比。
(九)提高环境质量信息发布权威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须经同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可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十)健全行政执法与监察、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等相关移送材料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依法向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十一)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排污单位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时,不得干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不得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涉嫌偷漏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按要求直传上报并公开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实现全市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同时,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及时标注异常原因,将异常情况报送市、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
五、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十三)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四)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内部质量控制规程,按规定开展监测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进行监测仪器的检定校准与量值溯源。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十五)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家库,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十六)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七)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市、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采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现场核查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维护、校准、比对监测记录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十八)推进联合惩戒。市、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违法信息同时依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九)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
(二十)促进行业自律。引导鼓励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开展环境监测培训,宣传环境监测政策法规,弘扬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理念,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环境监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二十一)完善管理制度。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出台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明确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要求。研究建立固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执法监测仪器设备检定“绿色通道”机制。
(二十二)提升质量控制能力。加强细颗粒物基准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手工和自动监测比对体系,提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和量值溯源能力,确保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能够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提高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建设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和监测业务管理平台,实现监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落实《关于做好东北、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推进华北区域环境监测质控中心建设,提升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监督核查能力,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十三)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二十四)推动建设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市环境保护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汇集和管理各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实现环境保护、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农业、水务、卫生计生、园林绿化、气象、地勘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共享。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和管理提供坚实支撑。
(二十五)加强区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保障。各区委、区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改革发展、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工作经费以及监测设施所需场地。各区政府要做好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的实施工作,保障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相关部门对干扰、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各区委、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市环保局要把实施方案落实情况作为市级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执纪问责、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