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在全国率先出台的首部《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5月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将通过全面改善空气质量、加强水生态建设等有效措施,使生态环境得以改善。
《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共6章42条,紧密结合太原发展实际,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2018年,太原市被国务院列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新出台的《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赋予了环境保护更多的法律手段。
鉴于太原市三面环山、汾水中流的地理特征,《条例》重点突出了对东西两山和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太原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统一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管理与补偿等;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