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一起环境污染案。某私营业主黄某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黄某健自2017年6月起,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庙坡村黄家庄一村民庄稼地里建设一废铅蓄电池冶炼厂,雇佣水某等8名工人,从外地购进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拆解熔化,提取铅锭销售牟利。
由于环保设施不配套,废气、废水直排,致使当地水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和破坏,受害群众纷纷投诉。
2017年8月21日,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配合市环保局联合执法,在该厂区查获遗留的废铅蓄电池107.94吨、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37.76吨、废铅蓄电池外壳8.1吨、再生过程中集尘装置收集的铅尘25.32吨、粗铅精炼过程中产生的浮渣23.66吨,冶炼成品铅锭21.84吨,以上危险废物共计224.62吨。
经南阳市环境监测站取样监测,该厂金属熔炼炉废气二氧化硫严重超过国家《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5.88倍;废铅蓄电池拆解车间排口废水中呈强酸性;对比《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值超过近10倍。
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黄某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非法经营的工厂现已停产。
2018年5月7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健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健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健表示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并经司法机关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健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健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