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所有乡镇、街道要在7月31日前建立基层环保所,并提出要做到人员到位、保障车辆到位、办公用房到位、办公设备和基本装备到位。
乡镇、街道向来位于生态环境监管的最前沿,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大背景下,河北通过实现乡镇环保所全覆盖,延伸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触角,提升了基层环境管理能力,为消除长期以来存在的监管盲区、统筹推进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于环境监管能力的限制,长期以来,有大量“散乱污”企业分布在乡镇地区。这些企业规模小、工艺差、污染重,大都属于违法生产经营,为了躲避监管,往往聚集于城乡接合部、偏远山区、农村地区。即使被取缔,也很容易改头换面换个地方再进行生产。由于这些“散乱污”企业分布很分散,隐蔽性也很强,在进行监管时如果没有当地环境执法人员的参与,仅依靠上级环境监管部门的力量,这些企业很容易成为监管的“漏网之鱼”。因此,要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质量,就必须将环境监管触角真正延伸到基层,提升基层环保监管能力。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农村,也要求必须补上农村环境监管这块“短板”。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以往相比确实有所进步,尤其是中办、国办发布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更提出未来三年要把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但由于长期以来乡镇环保机构建设比较滞后,农村环境监管仍是短板。要建设美丽宜居农村,这块短板必须补上。
对于位于京津冀区域的河北省来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通过近几年在污染治理上的集中攻坚,一些突出环境问题得到了解决或正在解决之中。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不充实、增强农村环境监管力量,一些问题是难以彻底解决的。河北在乡镇街道建立环保所是对症下药,抓住了关键。其做法值得肯定,其经验值得借鉴。
首先,由省委省政府统一下发文件,明确了乡镇街道环保所建设标准。近些年来,许多省份已经开始在乡镇或街道设立基层环保机构,但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基层环保机构该如何设置、具备哪些职能、人员及经费如何保障等,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地方可能就只挂了个牌子,并没有专职人员,有的不具备工作条件,这些都影响了基层环境监管工作的开展。河北省通过省里下发文件,明确了乡镇环保所的建设标准,确保人员到位、保障车辆到位、办公用房到位、办公设备和基本装备到位,人、财、物都有了保障,确保了基层环境监管真正实施。
其次,理顺了管理机制。《通知》明确提出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环保所,县(市、区)环保分局指导乡(镇、街道)环保所业务工作,明确了职责,分清了任务,避免了监管过程中推诿扯皮情况的发生。此外,河北各城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基层环保所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了明确,有的地方使用行政编制,有的采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有的采用差额拨款事业编制。身份清楚了,经费有保障,将极大地提高了基层环境监管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第三,明确了乡镇环保所职责。有的省份在设立了乡镇环保所后,由于具体职责没有明确,影响了环境监管的效果。而河北省在《通知》中对乡镇环保所职责进行了明确,即乡镇环保所要承担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能,受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信访工作,配合县(市、区)环保分局开展环境执法,对辖区内生态环保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巡查,并按规定报告和处置有关情况。职责明确了,有助于提高环境监管的针对性,更好地发挥基层环境监管的效果。
第四,监管力量下沉,也促使业务培训必须跟上。环境执法的知识性、专业性、技术性和实践性都很强,但对于基层执法人员来说,由于条件限制,使得一些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水平跟不上生态环保事业的发展。河北设立乡镇环保所,环境监管阵线向下迁移,促使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能力,才能跟上生态环境事业发展的步伐。河北一些地方已经把加强业务培训作为基层环保所的重要工作来抓,如衡水市武邑县环保分局就对当地乡镇环保所进行了业务培训,使环保所环境执法人员的巡查取证、环保手续办理等业务能力得到了大幅提升。
实现全省乡镇环保所全覆盖,河北走在了全国的前面。其他省份应根据本省的省情,从河北的探索创新中汲取经验,尽早将基层环境监管的短板补起来,以推动污染防治取得更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