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州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公司”)日前收到泰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18]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原环保部对泰州公司进行的监督性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泰州公司1#焚烧炉二噁英排放浓度均值(0.19 I-TEQng/m3)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二噁英(0.1 I-TEQng/m3)标准限值0.9倍,废气超标排放。
泰州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泰州市环保局对泰州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2、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泰州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二、整改情况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责令泰州公司根据泰州市环保局的具体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加强运行管理、设备维护、人员培训,以及针对所有可能影响环评监测结果要素进行分析和整改,同时加强与当地主管业务机关的沟通,避免其他废弃物混入待处理的生活垃圾,并限期落实完成整改。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获知前述信息后,即刻就本事项召开环保整治专题会议,严格按照主管机关要求进行整改。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