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对公众应履行的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如要求公众应当增强环境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护自己的家园。另一方面,《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切实保障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今年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为规范》),从十个方面引导公民践行生态环境责任,参与建设美丽中国,更易记易行、操作性强,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具体指南。
规范要落在实践中才能真正取得成效。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在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与责任意识、强化环境法治观念方面下功夫,在全社会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行为方式。
一是宣传、贯彻《行为规范》。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行业系统里集中开展宣传,通过张贴宣传挂图、播放宣传片、邀请公众讨论等活动,宣传、贯彻《行为规范》。各级政府要把环境宣传与精神文明宣传、法治宣传等一同纳入年度计划,制定环境宣传工作制度,明确宣传责任,普及环保知识,引导公众为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二是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在生态市县、卫生城市、文明单位、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中,要将《行为规范》内容纳入评价体系、细化考核机制。通过践行《行为规范》,不断提升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文明素养,逐步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生态价值观和道德观。
三是要率先垂范。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高校社团、社会团体、环保企业工作人员以及学雷锋、法律援助、环境保护等各类志愿者,在自己的生活、工作区域主动开展好环保知识宣传的同时,对垃圾分类、节约用水、随手关灯等环境友好行为,要率先垂范、付诸行动,自觉做生态环境保护的倡导者、行动者、示范者。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让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美好家园的理念在全国各地落地开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