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新洲一男子因盗伐65棵意杨,被判刑两年、缓刑两年,同时,法院还另判其在原地补种130棵苗木并保证存活。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我市首例“毁绿补种”刑事判决于8月14日生效(8月15日《武汉晨报》)。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针对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盗伐林木、盗采砂石、水资源污染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犯罪行为,创新司法理念,建立生态修复司法保护机制,不拘泥于刑法条文的规定,在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罚金的刑罚之外,还根据被告人损毁绿地林木以及非法捕猎、盗采等的数量,结合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程度等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判令被告人做出经济补偿,且在一定期限内以“毁绿补种”等形式,加倍栽种“悔过林”,并尽到养护责任,确保林木成活率等,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这种以判令侵权人消除妨害、恢复原状等生态垦复、修复形式,来代替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的做法,充分展现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在最大程度上恢复、保护好绿水青山的同时,足以给被告人留下深刻教训,让其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进而诚心悔罪纠错。同时也对世人起到警醒、教育、示范作用,让案件判决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罚的功能和目的,不仅在于严厉的惩罚,更在于有效的教育和预防,对犯罪行为人以及整个社会都起到行为预测和规则引领的作用,让犯罪行为人真正从内心敬畏法律、信仰法治,进而构建文明、法治的社会秩序。如果就案办案,简单地一判了之、一罚了之,犯罪行为人除了“认栽”之外,可能并不会真正地认罪悔过,那么刑罚应有的教育预防作用就无法有效发挥,同时被毁坏的绿水青山,如果就此废弃、不加修复,可能就会杂草丛生、荒山秃岭,满目疮痍,留下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后遗症”,那么刑罚的功能和司法裁判的社会价值都将大打折扣。
司法在定分止争,化解个案矛盾纠纷的同时,其最大价值就在于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打造诚信、文明、法治的社会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社会大局提供法治保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是美丽中国画卷的重要内容,建设、呵护好绿水青山,有损害就必有修复,是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健康良性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院作出的“毁绿补种”刑事判决,用法治手段促进生态保护修复,让破坏生态环境的罪犯,不仅面临严厉的刑事惩罚,还必须承担起修复、弥补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这一判决可以说实现了执法办案与生态修复的综合效果,彰显了生态修复性司法保护的理念,打造了生态保护的司法样本,发挥了司法为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社会大局提供法治保障的应有价值。这样的司法,也是生态的,环保的,可亲的,接上了人与自然和谐一体的地气,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此判决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点赞也是情理中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