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近日审议通过《关于实施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8年起,将地方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以发挥财政资金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导作用,树立“谁保护、谁受益”的正面导向。
《通知》指出,针对当前全区大气、水污染财政投入方式单一等问题,紧盯“气十条”“水十条”,选取包括PM2.5、PM10、城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等8项约束性指标作为考核指标,与最终的奖惩结果挂钩。考核采用逐项指标计算法,对全面完成考核的市、县(区)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奖补,对部分完成的地区与奖补资金同额度扣减自治区结算补助资金。
《通知》明确,自治区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2亿元资金用于考核奖补。奖补资金用于大气、水污染治理与保护相关支出,处罚资金用于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明显设区的市、县的生态补偿。每年年初,自治区环保厅将考核指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市、县(区),次年3月底前,组织对上年度全区环境质量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进行考核。
据了解,2016年至2017年,自治区各级财政统筹用于生态环保直接投入达到173.24亿元。2018年全区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生态环保预算资金80.0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