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环境问题解决得好不好,已经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能否得到人民认可的关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坚决向污染宣战,力度之大、措施之实、成效之明显,前所未有。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中之重是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但数据显示,2015年修改立法法以来,截至2017年12月,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4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仅出台了14件大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加快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地方立法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加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提示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加快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地方立法工作。
根据意见,尚未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地方性法规,或者没有根据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原有地方性法规作出相应修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于2018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或者修改工作。
“此次出台意见,是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环境法律制度全面有效实施的光荣使命,因此,有责任主动作为、积极作为,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以法律武器治理环境污染,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今年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后的开局之年,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指示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履职第一年就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并作为今年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目的是通过法律实施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
就在上月,7月9日至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栗战书委员长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常委会是专门加开的一次会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原本定于8月份常委会上听取和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这样就比原计划提前了一个多月的时间。
报告指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强化,但仍存在部分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工作滞后的情况,不少大气污染较重的地市尚未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报告对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底前,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制定或修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条例,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增强法律的操作性、规范性、约束性,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全覆盖。”
决议对加快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也提出明确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快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积极探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
编织最严格最严密的法网,发挥法律武器强大威慑力
为了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精神,提示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加快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地方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印发意见,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在本地区地方立法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督促指导本地区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地方立法工作,特别是对于大气污染较重的地区,要督促指导相关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或者修改工作。
根据意见,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工作的同时,要全面加强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加快制定、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积极探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地方立法支持和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栗战书委员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联组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新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备案审查,这既是履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责,也是督促各省级人大贯彻好落实好党中央的部署要求。”
根据这一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制定、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按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于2018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情况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推动法律制度全面有效实施,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除了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还要及时做好相关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这就需要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协同开展相关工作。决议明确提出:“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
为了落实决议提出的上述要求,提示、督促、推动有关方面认真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分别致函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做好有关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由国务院督促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
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涉及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涉及有关法律立改废释工作或者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依法提出相关议案。
三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精神和要求扩大清理工作范围,组织有关方面抓紧开展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督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方面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需要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的,抓紧法规起草和审议工作;涉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上述清理工作开展情况需于2018年11月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