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两项标准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两项标准制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标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颁布于2005年,在规范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修订发布,原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新增了PM2.5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中缺乏相关的技术要求。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调整了数据的有效性规定,配套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HJ 633-2012)明确了空气质量日报和实时报的内容,而现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中相关的技术要求与新标准的要求不相一致。
(3)目前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的要求,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现行规范中对监测子站维护巡检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对监测设备标准传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都需要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
(4)原标准中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安装与验收部分已经单独立项编制相应标准,因此需要相应的调整。
基于以上原因,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问:两项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与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的相关内容比较,两项标准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1)均明确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纳入标准的管理范畴。
(2)修订了原标准中关于系统维护管理部分的内容,增加了日常运行的相关要求。
(3)修订了原标准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部分的内容,明确了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器具应按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周期检定,明确了用于工作标准的臭氧发生器或光度计的传递周期与要求,删除了钢瓶标准气体、流量标准传递的方法,删除了使用渗透管传递的方法,增加了对动态校准仪中的质量流量控制器的校准要求等。
(4)修订了原标准中精密度审核和准确度审核部分的内容,对精密度和准确度审核重新进行了定义,并规范了精密度和准确度审核的方法和要求,规定准确度审核与精密度审核人员不从事所审核仪器的日常操作和维护等。
(5)删除了数据采集频率的要求,修订了数据有效性判断的要求。
此外,《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质量控制要求;修订了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构成与要求,细化了对颗粒物仪器配备温度、湿度、压力检测器的要求,增加了β射线细颗粒物监测设备应包括动态加热系统,振荡天平法细颗粒物监测设备应包括滤膜动态测量系统的要求等。《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补充了对差分吸收光谱法监测设备的质控要求。
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两项标准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主要有哪些?
答:目前,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以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连续自动监测结果已广泛用于各地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等行政管理工作,相关各方对自动监测结果的准确性高度关注。本次发布的这两项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中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内容做出的修订,覆盖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的六项常规污染物指标,着重规范了自动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与质量控制行为,将在保证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有效稳定运行,规范运维和质控过程,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