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长春市规划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长春市规划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依据《规定》,长春市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一级标准,包括净月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九台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
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设置300米缓冲带,缓冲带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一类区执行,位于缓冲带内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对一类区的影响情况,确定其应执行的排放标准级别。
长春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按照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今后,长春市规划区内新增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应按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