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厦门市制定了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从源头管理入手,对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厨垃圾产生、投放等具体行为上提出要求。规定市主管部门、市环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在线监测和电子数据信息报送系统,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进行监管。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环卫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实行信用监管,按照规定将行政检查等有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行为予以曝光。
办法还明确了罚则。餐厨垃圾产生者若违反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收运单位收集的,又没有按规定自行处理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