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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流域调水工程环境监管亟待加强

2018-08-29 15:20:53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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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许多地方都在推进新型城镇、特色小镇发展,但由于受到水资源短缺的限制,一些城镇的发展步伐受到了阻碍,城镇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到了影响。

当前,许多地方都在推进新型城镇、特色小镇发展,但由于受到水资源短缺的限制,一些城镇的发展步伐受到了阻碍,城镇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到了影响。为了解决用水困难,有的地方新修几十公里甚至上百公里的长距离小流域调水工程,开发水源供给城镇发展需要。

然而,有的地方小流域调水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者生态环境意识欠缺、建设资金不足以及当地复杂的社情民情等原因,出现了规划和管理滞后、无序建设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比如,有的工程未履行建设程序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有的工程施工期间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造成了生态破坏和资源损害;有的项目在设计和运行中未充分考虑和保障生态用水,造成调水河流下游地区河段水量减少、甚至河床干涸,对其水生生态、河道景观及沿岸城镇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小流域调水工程是惠及城镇居民的民生工程,也是推动城镇经济繁荣的重点工程。在生态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实施小流域调水工程必须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工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使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同向而行。对此,笔者认为,应着力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按照省级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要求,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特别是当地水资源供给容量、水生态承担功能,严格控制新增城镇数量和扩张现有城镇规模。依据交通区位等优势,规划新型特色城镇建设,明确城镇建设发展方向。同时,倡导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大力发展节水设施,制定严格节水制度,建设节水型城镇。比如,要求工业企业一水多用、循环使用、重复使用;对城镇生活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实施处理中水回用工程;实行阶梯水价,控制居民过度用水。通过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有助于减少小流域调水工程建设数量,更好地保护当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其次,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把小流域调水工程与小水电工程等同对待,进行严格环境监管。已经停止小水电工程项目环评审批的区域或流域,应禁止或者限制小流域调水工程项目环评审批。以上游环评文件要求规定为依据,小流域调水工程项目要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其环评文件必须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小流域调水工程项目环评文件必须弄清楚调水河流、调水路线、用水城镇及其影响区域的生态环境现状。实施工程后,应以生态环境变化趋势所采取的生态环保措施、工程环境经济损益分析等,指导小流域调水工程设计和建设。小流域调水工程环评文件未获得批准,业主不能擅自开工建设。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要求业主停止建设,进行生态环境修复。

第三,业主应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设计和建设小流域调水工程。在建设取水和引水工程时,应深刻认识河流特性和自然规律,尊重自然。比如,利用河岸地势、河道走向、河流坡降、河水流量和流速等自然地理特点,辅以必要的工程建设进行取水。同时,建设下泄生态流量设施,确保调水河流取水点下游河道的生态流量。可以在下游河道适宜位置设计建设调节水量的滚水坝,提升减水河段的水质,保证减水河段水环境和水生态安全。要充分利用自然河道或自然冲沟进行引水,切忌进行大开挖等工程建设。用水城镇要根据用水量明确污水量,建设或扩建污水处理厂,达标处理污水,确保受纳水体功能不受影响。

小流域调水工程竣工后,业主要履行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照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进行严格的工程环保验收。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对工程验收结果进行严格核查,确保拟定的生态环保措施落细落实。此外,河长要对调水河流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敦促相关部门依法合规进行环境监管。水利部门要设置监控和监测下泄生态流量的设施,确保减水河段生态环境安全。当地政府要对调水河流河道和两岸生态环境进行必要的维护,保证调水河流沿岸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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