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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拖欠电费3个月以上将被列为失信行为

2019-06-11 09:53:15 烟台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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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信用烟台建设步伐,推进我市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电力用户依法依规诚信用电,惩戒窃电、违约、欠费等失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

为加快“信用烟台”建设步伐,推进我市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电力用户依法依规诚信用电,惩戒窃电、违约、欠费等失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市场规范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电力行业信用管理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牵头制定了《烟台市电力(涉电)用户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详情如下:

关于对《烟台市电力(涉电)用户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信用烟台”建设步伐,推进我市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电力用户依法依规诚信用电,惩戒窃电、违约、欠费等失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市场规范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电力行业信用管理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牵头制定了《烟台市电力(涉电)用户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件:ytsxjb@163.com

(二)电话反馈:联系人,邱琳(市发展改革委信用管理科),联系电话,0535-6896112,0535-6029686(传真)

(三)书面意见通过信函寄至烟台市发展改革委信用管理科(莱山区府后路2号),邮政编码:26400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29日。

烟台市电力(涉电)用户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电力用户依法依规诚信用电,惩戒窃电、违约、欠费等失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市场规范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9号)、《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烟政办字〔2016〕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电力行业信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失信惩戒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用户,是指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供电公司”)及所属县(区)供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协议》或《机组并网与供用电协议》,以及建立了事实供用电关系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居民、自然人等用户。

第四条 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类和评价管理按照“一户一源”和“失信一户、评价一户、记录一户、负责一户”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并动态更新。

第五条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烟台供电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电力用户信用等级修复、异议信息处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负责电力用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一体化应用等工作;负责跟踪监测本办法实施效果,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烟台供电公司及所属县(区)供电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互动宣传渠道、微信公众平台、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提升用户信用意识,加大对窃电、拖欠电费等失信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力度,鼓励客户依法履约、实名制用电等守信行为,共同维护良好供用电秩序。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分类与评定

第七条 涉电用户信用等级分为“诚信用户”和“失信用户”,其中失信用户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两个等级。

第八条 诚信用户的评定:涉电用户连续三年无本办法所列的失信行为,评定为诚信用户。

第九条 社会法人用电失信行为的评定:

(一)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内;

2.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4次以下拖欠电费行为;

3.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窃电金额10万元以下);

4.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3次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

5.发生计量装置故障(含误差超限)但无正当理由和合理证据,拒不接受按计量装置差错追补规范补缴电费的行为;

6.发生违章施工,造成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公用电网停电;

7.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轻,且能主动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8.歪曲用电量事实或用电行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取得不正当利益;

9.高危及重要用户用电安全隐患拒绝整改或未按规定期限整改。

(二)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2.拖欠电费6个月及以上;

3.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4次及以上拖欠电费行为;

4.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违约用电行为或2次及以上窃电行为或1次窃电金额10万元及以上;

5.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4次及以上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

6.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计量装置故障(含误差超限)但无正当理由和合理证据,拒不接受按计量装置差错追补规范补缴电费的行为;

7.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违章施工,造成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

8.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

9.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违章作业,拒不接受劝阻或处理;

10.拒不依法履行烟台市及各县(市)、区有序用电方案、不执行电力调度下达的电网事故和限电拉闸序位的行为;

11.扰乱供电企业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

12.高危及重要用户用电安全隐患拒绝整改或书面通知两次以上仍未按规定期限整改。

第十条 自然人用电失信行为的评定:

(一)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内;

2.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至4次以下拖欠电费行为;

3.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的行为(窃电金额5000元以下);

4.发生计量装置故障(含误差超限)拒不补缴电费;

5.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轻,且能主动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6.歪曲用电量事实或用电行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取得不正当利益。

(二)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2.拖欠电费6个月及以上;

3.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4次及以上拖欠电费行为;

4.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违约用电或2次及以上窃电或1次窃电金额5000元及以上;

5.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

6.无正当理由危害、阻挠电力工程施工建设,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调解结果或司法判决、裁决的行为;

7.扰乱供电企业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

本办法中的电费包括按照国家电价政策和法定用电计量装置记录产生的用电费用、违约用电追补电费及罚款、计量差错追补电费、因拖欠电费产生的违约金、自备电厂应缴纳的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烟台供电公司应当建立以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价管理为核心的信用档案系统,要确保信用信息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安全,并及时更新。涉电用户信用档案包括: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信息号、自然人身份证号;

(二)实名制信息;

(三)失信行为信息;

(四)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信息;

(五)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烟台供电公司及所属县(区)供电单位应当规范管理信息建立、更新、归集、应用各个环节,特别是要通过电力营业场所或电力官网、公众号、微信、APP等方式公告涉电用户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及惩戒内容,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

第十三条 烟台供电公司及所属县(区)供电单位应当对电力用户用电失信行为实施提醒与告知,对一般用电失信行为的,可通过电话、发送短信、推送微信的方式进行提醒;对严重用电失信的,通过发送书面告知函,进行提醒和警示。

第十四条 一般失信记录保存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记录保存期限为3年,超过期限的,应当予以删除。失信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或者事件未完成整改的,失信记录永远保留。

用电失信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有效期从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烟台供电公司应当按照《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的要求和约定,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或其他方式,将电力用户信用档案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动态更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第十六条 涉电用户信用档案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滥用。属于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七条 加强对“诚信电力用户”的奖励与激励,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诚信电力用户”优先、优惠等待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优先受理诚信用户的用电业务,开辟绿色通道;

(二)根据用户需要,免费进行用电诊断分析,提出节能降耗减费建议;

(三)指导、帮助进行电工培训和安全用电检查;

(四)在用户发生内部故障时,积极帮助排查原因,优惠提供应急临时电源保障;

(五)根据电力用户信用情况,设置彩虹信用积分,享受政府和供电公司推出的奖励政策;

(六)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将电力用户诚信用电信息,作为项目审批、招投标资质、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参考依据,享有相关联合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 加强对用电失信行为主体的约束与惩戒,对有用电失信行为的,除采取用电限制、中止供电等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烟台供电公司应将失信主体及失信行为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纳入责任主体诚信档案。

(二)供电方可将失信主体的用户电费结算改为全额预结算方式,即先付费后用电方式。

(三)失信主体必须提供能按约履行合同、协议的有效担保,并进行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书在“信用烟台”网站上公示。

(四)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将电力用户失信信息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落实信用惩戒制度。

(五)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市场交易、金融活动、行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电力用户信用信息,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形成市场化信用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将电力用户信用档案有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电力用户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对盗窃电、违约用电、恶意拖欠电费、故意破坏电力设施、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力用户,将其列入“黑名单”,除采取用电限制、中止供电等措施外,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信贷审批、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国家公职人员招录、评先树优、交通出行、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涉电用户,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管理,并在“信用烟台”“信用山东”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发布公示,限期整改;烟台供电公司通过电力营业场所、电力官网、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信用等级修复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用户因非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并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一般失信行为在认定有效期限全部结束后,电力用户的信用等级即予恢复为“一般电力用户”。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如要提前信用等级修复的,电力用户应当向烟台供电公司提出申请。烟台供电公司自接到申请后,对电力用户信用等级重新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正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同时将信用等级变更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四条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在认定有效期限结束后,连续6个月不再发生用电失信行为的,经电力用户申请,烟台供电公司审验通过,根据实际情况修复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同时将信用等级变更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五条电力用户信用修复后,12个月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在新的信用记录有效期内不得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电力用户信用修复后,电力系统内失信惩戒即行终止,并将修复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电力用户认为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发展改革委或烟台供电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市发展改革委或烟台供电公司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异议信息核实完毕后,若需更正的,应当立即在电力用户信用档案系统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予以更正。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第二十九条 异议处理期间,异议信息应当打上标识,但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归集、公开、使用涉电用户信用信息,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或违法公开、使用涉电用户信用信息,侵犯涉电用户合法权益,损害涉电用户信誉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出台涉电用户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00月0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00月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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