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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替代规范法律问题研究(上)

2019-10-31 09:27:46 电力法律人茶座 作者:王吉春、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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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能源替代理论来源于新古典经济学替代效应理论,能源替代规范是为了实现能源供应的安全稳定、低碳化、能源结构对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
摘 要
 
能源替代理论来源于新古典经济学替代效应理论,能源替代规范是为了实现能源供应的安全稳定、低碳化、能源结构对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的使用来替代传统化石能源使用方式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其具有周期性、单向性、双向性、相对性、量变质变性和技术先导性的特点。我国经历了油气替代煤炭、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暴露出了弊端,所以应当建立我国的能源替代规范法律制度,协调能源替代法律制度与补贴、技术等其他规范法律制度,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划定政府与市场在能源替代过程的边界,将能源替代规范纳入法治化轨道上来。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人茶座”ID:dlflrcz 作者:王吉春、宋婧)
 
前 言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燃烧化石能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尤其是化石能源燃烧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引发的全球变暖使人们逐渐认识到化石能源的危害,煤炭、石油等已经正在从主导能源变成“被替代能源”,而新兴的替代能源主要指的是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有效替代化石能源,不但可以缓解能源消耗过快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还能够多元化能源结构与保障能源供给,被视为未来各国能源发展的方向与趋势。
 
一、替代理论概述
 
(一)替代效应的提出
 
替代效应理论源于新古典经济学提出的资本、自然资源、技术等要素之间的相互替代理论。
 
萨缪尔森将其定义为这样一种过程,即当某一物品的价格上升时,人们往往愿意选择价格更为低廉的其他物品来替代变得较为昂贵的某物品,进而可以更便宜地获得满足。
 
拉赫曼也将替代性作为资本结构理论的重要概念,他认为替代性只有在一系列应急事件能够显现时才能衡量其程度,比如巨大的技术变革。能源替代正是源于经济学中的这种“替代效应”,但其发展的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学的替代内涵更侧重能源与非能源资本的替代过程即能源的外部替代,通过能源资本与诸如人力、土地等经济单元的替代弹性分析,从而得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而本文视角中的能源替代仅指能源结构内部不同的能源品种之间作为人类生产与消费原材料的替代过程,这是能源品种内部之间的替代,即能源的内部替代。如煤炭替代木材,石油替代煤炭作为燃料。各能源品种之间存在替代性,如果某种能源价格上涨,使替代条件日益增强,替代动力也会因此提升,因为某种能源相较于其他能源的相对价格越高,替代投资就相对较小,产生替代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一旦这种能源品种的价格高到某个临界值附近—替代点,能源替代就很可能随时发生。
 
我国能源替代规范法律问题研究(上)
 
(由图1可以看出,在A处出现了可再生能源开发成本与化石能源成本相等,两者即可发生替代)。
 
虽然能源替代过程表面上看是由被替代能源品种与替代能源品种二者的相对价格引发的,实际上却是由二者相对成本的变化所决定的。常规能源具有资源稀缺性的属性,从供需原理来考虑,随着稀缺能源资源数量的减少,其价格必然升高,这就为之前不具有成本优势的其他能源品种可以与常规能源相竞争,为能源替代提供了可能。除了如上的常规化石能源日益稀缺属性之外,日益凸显的燃烧化石能源带来的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负面影响产生的外部成本不断升高,更成为了可再生能源与清洁替代常规化石能源的契机。
 
(二)能源替代理论的发展
 
国外有很多经济学文献对能源替代进行了定量研究,如:
 
Jones (1995)曾经采用回归模型对美国1960-1992长达30年的工业数据进行分析,认为能源的内部替代是解决美国能源发展问题的关键路径。
 
Renou则将研究视野从美国拓展至日本、加拿大等国,通过着重分析工业部门的能源内部替代效应得出结论:(1)在1993年的三十年前,分析中国家的能源替代性都很弱,甚至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油价崩溃中停止了;(2)对能源间的替代过程产生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制度、能源政策以及各国工业的特征。
 
Smil, Serletis与Basstianono等人或者通过比较化石燃料和风能等替代燃料的利弊,强调21世纪必须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或者以美国能源消费总量与结构为研究对象,指出新能源应当是美国能源内部替代的发展方向,亦或在经济增长模型中添加替代过程的分析,即通过分析可再生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过程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得出结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唯一路径是,在当前依然使用传统化石能源的情况下,加强可再生能源的替代投资,以此助力可再生能源替代。
 
Giuseppe则通过建立内生增长模型考察了不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技术上的可替代程度的变化,结果表明经济体可以达到最佳的发展路径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实现可再生能源对不可再生能源的替代等等。
 
二、能源替代规范的内涵和特征
 
美国颁布的《清洁能源及安全法案》、德国发布的《可再生能源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在制度上保障了可再生及清洁能源对传统化石能源的替代。我国当前在技术发展不成熟、大规模应用存在成本和技术双重障碍的背景下,能源替代规范就成为制度性的保障关键。
 
(一)能源替代规范的内涵
 
能源替代规范是指为实现能源供应的安全稳定、低碳化、能源结构的优化等能源发展目标,对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的使用来替代传统化石能源使用方式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
 
替代能源成为主导能源需要基于以下前提:
 
第一,需要广泛认识到替代能源对人类发展是有益的;
 
第二,替代能源是稳定的且可以持续供给;
 
第三,必须具备成本收益性。
 
满足该三项前提的过程也就是能源替代制度发挥作用的过程。
 
能源替代与替代能源是相伴而生的两个概念,后者代表对象,前者代表过程。替代能源是相对于被替代能源而言的,当一种能源品种(往往是非传统能源)在某些指标上,如成本效益性、稳定性、安全性等较当前的主导能源品种表现更为优越时,常常可以被称为替代能源,而作为比较对象的另一种能源品种则被称为被替代能源,这个替代能源逐渐取代被替代能源成为主导能源的过程就是能源替代的过程,进而规制整个过程的规范就是能源替代规范。
 
(二) 能源替代规范的特征
 
能源替代规范周期较长、涵盖能源活动的多种环节和阶段,同时还具有单向性和相对性的特征。能源替代规范作用于替代能源和被替代能源,以及存量和增量两个领域。除此之外,能源替代规范还具备强烈的技术先导性且注重能源价格等特点。
 
1.能源替代规范的周期性
 
能源替代规范的周期性,一方面是由于能源替代主要依赖于能源研发、利用、开采、转化效率来实现,带有强烈的工程技术性特征。另一方面能源替代制度的规范对象涉及替代能源和被替代能源,更加长了规范作用的周期。比如以清洁能源发电替代煤电就需要既考察清洁能源发电的技术、成本、可靠性,也要囊括煤电的技术改造、退出机制。
 
2.能源替代规范具备单向性
 
能源替代规范具备单向性是指某段期间内的能源替代规范必须具备单向性的,而不是双向的。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是当前的发展趋势,因此在目前不可能存在化石能源对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的替代。因此,能源替代规范通过一面引导、鼓励替代能源向主导能源进行转化,包括市场进入、科研支持等,另一方面还包括对被替代能源进行限制,并弱化其主导能源的地位,比如不断提高准入条件与技术要求等。
 
3.能源替代规范的相对性
 
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一种能源品种(被替代能源) 是以增加一种能源品种(替代能源) 来代替的,类似电路中的“串联”,可能会排除能源结构的多样化,被认为是静态的能源规范,与其他能源法律规范的互补性较差,但能源替代是相对替代,而非绝对替代。这就意味着主导能源与替代能源一定在很长的时间内作为供给能源而同时存在,在同一市场开展竞争,因此对二者同时存在的各种情景,包括初始期、成长期、成熟期、衰落期都需要具体、切实的法律制度安排。
 
4.能源替代规范的量变质变性
 
能源替代规范既作用于替代能源,还作用于被替代能源,同时也作用于存量与增量两个领域。因为能源替代既发在存量领域,也发生在能源增量领域。在能源替代的初始阶段,必定是先从增量领域进入,随着替代能源的边际成本下降,逐步使替代能源的价格低于被替代能源时,替代才能够发生。随着替代能源的体量逐渐超过增量,存量领域也将出现能源替代。因此,能源替代是从增量领域过度到存量领域的。
 
5.能源替代规范的技术先导性
 
因此能源替代规范要重点强调能源技术规范与能源价格规范,前者比如鼓励技术研发和创新发明,从根本上破除替代能源的成本壁垒,后者比如完善电力市场价格机制,使替代能源具备与被替代能源相竞争的价格优势。
 
原标题:我国能源替代规范法律问题研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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