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安全监管范围的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型发电企业主要指通过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公共电网的发电企业。
第三条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遵循“企业实施,评审机构评审,监管机构监管”原则。
小型发电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评审机构负责现场评审,按照“谁评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评审意见负责任。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四条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手续或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手续;
(二)评审期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电力事故和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有关发电机组按照规定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
(四)无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主要内容符合性确定是否达标,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据其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检查考核、“两票三制”、反违章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设备和缺陷管理、消防管理、应急管理等管理制度,以及运行和检修等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及有效实施;
(四)安全生产风险可控,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无重大安全隐患;
(五)严格执行调度命令,无违反调度指令等行为;
(六)制定完善必要的应急预案,储备重要应急物资,建立与当地政府的协调机制;
(七)每年开展生产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八)按规定报送安全信息,无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现象。
第六条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主要程序如下:
(一)企业按照达标内容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
(二)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三)获准评审的企业委托符合要求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四)评审机构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出具评审意见;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
(六)对经公告无异议的企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第七条同一河流或相邻河流的小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可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便捷的原则,制订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计划,统一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八条评审机构应当选派经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现场评审人员应当对照基本条件和评审主要内容,认真查阅资料和现场逐条查证。现场查证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反馈企业,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小型发电企业应当按照闭环管理要求,积极整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小型发电企业和评审机构在达标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有关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应当按照此办法开展达标工作。
第十三条小型发电企业如需申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以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细则和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