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舆论环境,公众对核安全的信心和对核能的接受度是核能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全国政协委员、环保部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刘华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增强公众对核能的信心,既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又要切实保障核电厂运行安全,通过科学的选址、保守的设计、可靠的设备、严格的运行管理和系统的人员培训来保障核安全。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国要推进国际产能合作,高铁、核电等装备走向世界。作为较清洁的能源,核电的发展一直是国际社会最为关心的话题。
目前,我国共有核电机组56台,其中,运行机组38台,在建核电机组18台,在建机组数量世界第一。
在快速发展核电的同时,核电的安全性无疑是公众最为关心的话题,尤其是在日本福岛核事故之后,很多国家在核电发展方面表现得更为谨慎。
从政策规划来看,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核电仍将迎来较好的发展期。那么,我国核安全水平如何呢,随着今年《核安全法》正式实施,下一步在核电监管方面会有哪些举措呢?
针对上述话题,全国政协委员、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刘华在两会期间接受了《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的专访,对我国核安全现状进行详细解读。
全国政协委员、环保部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刘华 每经记者李彪摄
核安全事故发生率降至历史最低
NBD:今年《核安全法》正式实施,您怎么评价我国的核安全水平呢?
刘华: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核安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核能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整体核安全状况良好。
我国现已拥有56台核电机组,19座民用研究堆和24座核燃料循环设施。全国核技术利用单位有6.7万家,在用放射源13.4万枚,射线装置15.1万台。
在有效的监管下,核设施营运单位切实履行安全责任,30多年来,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始终保持良好的安全业绩。
其中,我国运行核电机组共有38台,从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表2级及以上级别的运行事件。我国所有核电厂自觉加入了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WANO)等国际组织,积极开展国际对标。
近5年WANO数据显示,我国运行机组约80%的指标优于中值水平,约70%达到先进值。
目前我国在建核电机组共有18台,在选址、设计、建造、安装和调试等各环节都进行了有效管理,确保工程建造质量,为未来的安全运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民用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也继续保持安全运行记录。由于我国不断强化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管,辐射事故发生率持续降低,已由“十一五”时期的平均每万枚放射源2.5起进一步下降至2017年的每万枚1起以内,为历史最低水平。
NBD:在论述核电发展的时候,您强调“要让公众对核能有信心”,对此应该怎么理解呢?
刘华:核能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舆论环境,公众对核安全的信心和对核能的接受度是核能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
同时,核能及核安全在国际范围内都是一个争议性很强的议题,公众意见分化明显甚至高度对立。国外研究表明,个人对核能的态度往往与教育背景、知识结构、政治立场、性别年龄等具有一定的相关度,同时受到核能安全事件及相关社会心理的影响显著。因此对公众态度也要理性分析和处理。
要增强公众对核能的信心,可以从多个方面开展工作: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国家核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保障核电厂运行安全;通过科学的选址、保守的设计、可靠的设备、严格的运行管理和系统的人员培训来保障核安全;构建核能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条件;实施独立有效的核安全监管。
我国核电发展伊始,就建立了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管职能。在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坚持与国际接轨,采用国际通行监管实践,建立了比较系统完整的核安全监管体系,包括法规标准体系和内部管理体系;营造和培养科学理性的舆论环境。
此外,我们也广泛接受国际社会对中国核安全监管的同行评议。2016年9月,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20多位国际专家,采用国际标准,对我国核安全监管进行了两周综合评估。评估的结论是,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进一步完善核安全法规体系,优化组织和管理系统,独立有效地开展许可、审评、检查和执法等监管活动。福岛核事故后,核设施安全改进行动稳步实施,应对举措及时有效。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是一个有效、可信的核安全监管机构。
通过让公众了解国际社会对我国监管体系的评估意见,可以增强公众对核能发展的信心。
核监管水平不低于任何国家
NBD:我国在核电监管制度上,在世界上处在什么水平呢?
刘华: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既符合国情又接轨国际的核安全监管体系,包括相对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全过程全范围的核安全许可制度,专业相对完整、分工较为明确的监管机构队伍,贯穿立法、许可、监督、执法、应急、辐射监测、公众沟通等所有工作环节的内部程序制度,并卓有成效地开展了核安全监管工作。我国核安全监管模式与国际接轨,监管水平不低于世界任何国家。
当前,国家核安全局正持续推进我国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完善法规标准、优化监管机制、强化能力建设,切实履行核安全监管职责。
在科学系统地建立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方面,自1984年以来,我国已形成多层次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包括《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7部法律、条例,以及29项部门规章、93项核安全导则,覆盖了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核材料管制等方面核设施与核活动的要求。
在建立健全核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方面,随着30年核安全监管实践和持续的国际交流,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核安全监管制度和监管程序,形成了以法规标准、技术能力、机构队伍、精神文化为基石,以审评许可、监督执法、辐射监测、事故应急、经验反馈、科技研发、公众沟通、国际合作等为支撑的核安全监管体系。
在不断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方面,核安全监管机构设立逐步健全,经费保障力度加大;正在加快建设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推动核安全科研纳入国家科研重点研发计划,加强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核安全科技问题研究;坚持“平战结合”,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同时,定期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综合评估,切实履行国际公约。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先后对中国政府进行了3次核安全监管全面综合评估及回访,评估内容涵盖了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职责与职能,核安全法规标准、监管体系、技术审评、监督与执法、应急准备与响应,以及福岛核事故后改进行动等方面。
我国还圆满完成7次《核安全公约》和3次《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履约,承担大国责任,展示大国形象,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核安全状况,分享核安全监管经验和良好实践。同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经合组织核能署的合作不断加强,各类双边、区域合作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核安全监管能力在国际上得到普遍认可,已由“跟跑者”转变为推动发展的重要力量。
核关切进一步加强公众沟通工作
NBD:作为清洁能源,核电未来将迎来大发展。当前我国核电监管上还有哪些难题,应当如何突破?
刘华:我国现在共有核电机组56台,其中,运行机组38台,在建核电机组18台,在建机组数量世界第一,总规模世界第三。
总体上看,我国核电厂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监管有效;在建核电机组质量受控,运行核电机组状况良好,核安全是有保障的。但是,在以下方面也存在值得重视的问题:
随着核电机组数量和规模的扩大,新机组调试、运行工作增加,运行事件的总数相应增多,需要更重视人因事件、设备缺陷和管理不足等因素。
核电建设和运行队伍稳定性因发展波动受到较大影响。核电是高技术、高要求的系统工程,需要保持产业发展政策的延续性,以维持专业化的设计、工程和营运队伍,成熟的上下游产业链以及相应的技术能力。
核安全监管能力需进一步提高。审评验证能力、应急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技术研发与创新能力、基础设施条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同时,随着新建核电机组规模的增加,需进一步增配监管人员数量,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要与核电发展相适应。中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建设与核电发展规模不够匹配,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工作有待稳步推进。
需进一步加强公众沟通工作。受福岛核事故影响,社会公众对核电更加敏感和关切,信息公开和解读工作有待加强。同时,个别团体和人士也借核炒作,涉核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亟需完善。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应始终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切实采取措施补齐安全短板,下一步,将继续推动以下重点工作:根据《核安全法》提出修订国务院有关条例的建议,加强核安全标准建设;推动落实核安全“十三五”规划,进一步提升核安全监管能力和治理能力。
同时,以核电厂暴露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导向,在近年来风险管理试点和安全性能指标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推动对核设施风险指引的分类监管,逐步实现在监管工作中动态有效识别核设施的主要风险点。进一步推动放射性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和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治理。按照安全标准,合理布局,开展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选址和建设;加快高放废物处置研究,推进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工作,确保公众和环境安全。此外进一步改进公众沟通工作。
核合作积极推动核电“走出去”
NBD:今年在核电监管方面我们有什么措施和计划呢?
刘华:我国正处在从核电大国向核电强国、核安全强国转变的时期,2018年,核电安全监管的任务更加繁重。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进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积极宣贯实施《核安全法》,推动落实核安全“十三五”规划,推进监管能力建设,加强核安全日常监管,严控各类安全风险,确保核安全。推动完成以下重点工作:
推进《核安全法》宣贯实施。制定《核安全法》实施年工作方案,编制和实施核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执法。系统梳理法规体系,制定出台《核设施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重要核设施规划限制区管理办法》等《核安全法》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效落实《核安全法》规定的政策和要求。
加强核安全审评监督。建立健全核电厂总体安全状况指标体系。推动新设计、新堆型、新项目的审评监督工作,认真开展AP1000、EPR、高温气冷堆等新设计核电厂首堆调试的监督管理,以及“华龙一号”、CAP1400示范工程的现场监督和技术审评。
加快推动小型堆、浮动堆等新堆型的审评策略和原则的研究。做好乏燃料后处理厂安全审评,加紧研究后处理厂安全技术要求,制定相关法规标准。加快乏燃料后处理领域技术储备和人员培养,探索建立专门的保障机制,确保核安全监管与后处理厂引进工作相适应。
推动核安全监管能力持续提升。继续优化完善核安全监管综合管理体系,抓紧开展核安全监管程序制度的制修订,不断推进核安全监管的规范化、标准化,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强化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等硬件能力建设,重点提升校核计算、实验分析和科研能力、边境及敏感地区事故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专业团队、大数据平台等技术支撑水平。2018年底,核安全监管系统要基本整合所有数据库,形成统一的大数据系统。
加强核安全国际合作,积极支持“核电走出去”战略。与美国、法国、芬兰等国继续开展AP1000、EPR调试和运行的监管合作和交流,深化中美、中巴、中俄、中英等双边核安全合作。积极推动“核电走出去”工作。2018年将重点推进和组织好“华龙一号”工作组的相关工作,并积极开展与英国、巴基斯坦、南非、罗马尼亚、阿根廷等核电出口对象国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技术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