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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无权制定增量配电网规划,只能提规划建议

2018-12-28 10:49:38 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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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试点项目中,部分试点项目的实施主体(试点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主管部门)基于惯性思维,认为配电网的规划权力和责任主体是电网企业。

前期试点项目中,部分试点项目的实施主体(试点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主管部门)基于惯性思维,认为配电网的规划权力和责任主体是电网企业。事实上,根据改革政策文件,政府才是增量配电网规划编制的权利主体、责任主体,具有配单位规划的职权。

根据政策文件精神,笔者认为即使试点区域已有电网规划,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据职权予以修改或重新编制,此为文件中所规定的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享有规划编制职权的应有之义。

“加强政府对电力行业的统筹规划”是本轮电改确定的“三加强”之一。中发9好文提出“其实加强电力行业特别是电网的统筹规划”。针对增量配电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好)明确要求:“规划引领。增量配电网络应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保证增量配电网业务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电能配送的要求”,“增量配电网项目需纳入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编制的配电网规划”。

电力体制改革

一、增量配电网规划编制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地方能源管理部门

电力规划包括全国电力规划和省级电力规划。除保密内容外,全国电力规划有国家能源局负责编制,经国家发改委审定后,有由国家能源局公开发布;省级电力规划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国家能源局衔接并达成一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开发布。

2018年3月2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增量配电网的规划管理职能部分为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具体为地市级发改委)。该征求意见稿对规划的职权主题具体明确了三方面内容:

第一,对于已经批复的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是地方配电网规划的权利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管理地方配电网规划。

第二,对于园区类试点项目,经地方能源管理部门授权,园区管委会或区县政府可以制定配电网规划。

第三,电网企业及其他任何投资主体只能提出规划建议,无权制定规划。

增量配电网规划

二、增量配电网规划编制的一般流程

电力规划应按照《电力规划管理办法》规定,遵循“政府主导、机构研究、咨询论证、多方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结合试点项目实际操作,增量配电网项目规划编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规划委托

由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通常为地市级发改委或经其授权的园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电力规划设计院、设计公司等单位编制规划。

(二)组织评审

由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规划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对于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规划编制单位须根据专家意见予以修订完善。

(三)审批备案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根据第三方咨询机构或专家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审批,并报请省级能源管理部门(通常为省发改委或能源局)核准或备案。自此,该规划即成为向社会公布的正是规划,可作为项目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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