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说明》的通知,对《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第四十、四十四、六十九、七十四、七十八、八十六条共七条条款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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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 (试行)》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切实推进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根据市场试运行实际情况,对《新疆电力 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相关条款说明如下:
一、 第四十条调整为:公用火电应急启停交易是指电力调度 机构根据日内电网安全运行实际需要,在72小时内,按照各机组曰前单位容量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调停公用火电机组,容量相同时按申报价格由低到高依次调用,容量、价格均相同时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依次调用,为电网提供调峰服务。
二、 第四十四条调整为:公用火电机组应急启停费用按各火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月度实时深度调峰有偿服务补偿费用承担比例进行支付。具体支付费用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公式:各公用火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急启停支付费用=(各公 用火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月度实时深度调峰分摊费用/所在省区月度 实时深度调峰总分摊费用)X应急启停总费用
三、 第六十九条调整为:公用火电机组加装辅助服务调峰设施参与调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调用其参与有偿调峰。对已完成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的机组平均负荷率计算时应扣除灵活性改造负荷。
五、 第七十四条调整为:对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日内调峰能力与日内上报竞价情况不符的火电厂进行相应的考核:
考核罚金=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X出清电价X2对已申报公用火电应急启停交易,因自身原因无法停机的火电厂进行相应的考核:
考核罚金=应急启停交易申报价格x50%
对已申报公用火电应急启停交易,因自身原因无法启机的火电厂将作废本次启停交易并处罚金5万元。
六、 第七十八条调整为:电厂少发电量的电价,按照当月市场化电量计算的平均电价确定;当市场化电量不足以扣减提供辅助服务造成少发电量时,剩佘部分从优先发电量中扣减,按照当月所有市场化合同和已扣减优先发电量计算的加权平均电价确定,日结月清。
七、 第八十六条调整为:调度机构应在每月第5个工作曰前将上月辅助服务市场月度信息报交易机构,并通过“网厂信息沟通互动平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