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2015 年,在借鉴国外输配电监管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我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出台《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
《办法》自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输配电成本监管,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化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尤其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 2018 年新执行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8 号)对加强电网成本监管提出了新要求,现行《办法》亟待完善。如,部分成本费用项的审核方法比较原则,操作性有待于提高;对企业成本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待加强;对电网成本信息归集、报送义务不够明确;对引导企业合理投资、约束不合理内部关联方交易、相关企业配合责任等方面没有规定要求。近年来各
地在试点实践中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经验和做法,也需要总结提炼,形成制度加以推广。鉴此,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通过《办法》的修订完善,一是有利于加强输配电成本监审,为进一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化创造重要条件;二是有利于完善并细化成本监审审核方法,改进对电网企业成本监管;三是有利于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电网合理投资、加强内部管理和降本增效;四是有利于规范成本监审行为,促进成本监审更加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二、主要修订内容
在坚持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总体方向前提下,深入总结评估首轮输配电成本监审试点实践经验及存在问题,按照强化垄断行业监管要求和 2018 年出台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8 号令),以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为目标,对《办法》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经营者义务”和“附则”5 章,共 28 条,增加了 1 章、10 条,修改了 17 条。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推进监审科学化。发挥成本监审激励约束作用,对材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运营费用设置费用上限;增加投资合理性的规定,明确对未实际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等新增输配电资产的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因重复建设、工期延误等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予列入输配电成本,以引导提高投资合理性,减少盲目投资;增加对租赁费等部分涉及重大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的审核。
(二)推进监审精细化。进一步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及审核方法。将输配电定价成本细化为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和专项工程3 类输电定价成本;细化其他运营费用,分为生产经营类、管理类、安全保护类、研究开发类等;增加分电压等级核定有关规定。
(三)推进监审规范化。增加并明确不得计入输配电成本的项目;进一步明确企业信息报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惩诫等规定,提高企业报送信息质量和效率。三、下一步工作《办法》拟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尽快下发,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促进电网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我委对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4月28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传真请发至(010)68501742。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22日
附件 1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促进电网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制定或者调整省级电网、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输配电价过程中,
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输配电设施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合理费
用支出。区域电网输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区域电网经营者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的用户提供输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专项工程输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电网企业提供跨省跨区专用输电、联网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限于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需要分摊的间接费用。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输配电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核)的监审期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电网投资、生产运行、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资料为基础。
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价格成本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监审报表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单独核算输配电业务成本和收入,并定期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电网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的成本监审工作,客观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其所要求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科目汇总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原始数据。
第二章 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折旧费,是对输配电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运行维护费,是电网企业维持电网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
(一)材料费指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等,包括企业因自行组织设备大修、抢修、日常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委托外部社会单位检修需要企业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
(二)修理费指电网企业为了维护和保持输配电相关设施正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人工费用。
(三)人工费指电网企业从事输配电业务的职工发生的薪酬支出,包括工资总额(含津补贴)、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含农电工、劳务派遣及临时用工支出等。
(四)其他运营费用指电网企业提供正常输配电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主要包括:
1. 生产经营类费用。包括农村电网维护费、委托运行维护费、租赁费等。
2. 管理类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
3. 安全保护类费用。包括电力设施保护费、劳动保护费、安全费、设备检测费等。
4. 研究开发类费用。包括研究开发费等开展与输配电服务相关的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
的费用支出。
5. 价内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6. 其他费用。包括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财产保险费、土地使用费、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等。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包括:
1. 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及“三产”企业的成本费用;
2. 电网企业所属单位从事市场化业务对应的成本费用;
3. 抽水蓄能电站、电储能设施、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
网电价的电厂的成本费用;
4. 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的成本费用;
5. 其他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
(三)与输配电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