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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关于电价问题提案或建议的答复

2020-08-24 11:41:40 来源:电价研究前沿 作者:各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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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关于电价问题提案或建议的答复

汇总:关于电价问题提案或建议的答复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853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支持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建设的建议)

王加培等委员:

关于支持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意见,结合我委职能,对您及各位委员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能耗要素指标单列的建议

为落实在江苏叠加的“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三大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江苏省正落地实施一批国家重大项目,这些重大项目将在“十四五”建成投产。我委目前已开展相关工作,积极争取“十四五”期间国家对江苏用能指标的支持政策,向国家争取将盛虹炼化一体化、卫星石化等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增量指标专项保障;下一步,我委将根据“要素跟着重大项目走”的原则,认真梳理“十四五”期间用能需求,强化重大项目用能保障,推进全省指标配置更为科学合理。

二、关于支持石化基地建设IGCC项目等建议

1、IGCC政策方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553号)中加快推进关联产业融合发展的要求,采取煤化电热一体化、多联产等方式,大力推动现代煤化工与煤炭开采、电力、石油化工、化纤、盐化工、冶金建材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建设,可实现现代煤化工与电力(热力)联产和负荷的双向调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待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IGCC项目获批后,我委将积极指导地方和业主做好电力接入相关工作。

2、煤炭指标政策方面。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减煤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86号)的要求,在用煤指标方面对产业布局符合规划的重大布局调整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同时,考虑到连云港石化基地作为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十四五”期间煤炭消费量较大,我委也将继续向国家积极沟通汇报,争取政策支持。3、电价补贴政策方面。按照现行销售电价政策规定,石化行业根据用电特性执行大工业电价或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且电价水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明确要求各地不得擅自超越价格管理权限自行制定对电力用户销售电价的优惠政策,并作为历次电价检查的重点内容。随着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正在不断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逐年递增,目前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的企业均可通过我省电力市场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达成体现双方意愿、长期稳定的电力交易协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合法交易行为。国家正在组织实施省级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核价工作,降价空间将用于进一步降低我省输配电价水平,从而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成本,减轻企业用电负担。我委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4、科技政策支持方面。目前连云港高效低碳燃气轮机试验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已进入实施阶段,为燃气轮机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提供先进的试验平台,为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提供基础支撑。该设施建设和运行将对天然气高效运用煤炭能源高效清洁低碳运用及联产、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提供世界先进水平的试验平台,提升相关产业自主化能力,促进新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委将一如既往加强“两机”专项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创新2030”等政策支持,同时在国家优质工程奖、重大设备首台套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

三、关于多渠道解决项目所需的要素指标的建议

我委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挖掘连云港市用能空间和减排潜力,通过指标调剂、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多渠道支持连云港石化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开展资源环境权益交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下一步,在能耗指标方面,鼓励全省范围内用能富余指标调剂使用,进一步提升用能的合理性。在污染物排放指标方面,制定大气和水污染物消减方案,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减少,为新建项目提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同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指导连云港市规范开展排污权交易,落实总量指标替代来源。

感谢您及各位委员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全省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6月30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948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合理调低电价,为实体企业减负的建议)

周晔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合理调低电价,为实体企业减负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当前电价结构

根据价格管理权限,销售电价定价原则、总体水平和分类结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价格管理建议,并严格落实国家对电价的定调价政策。目前,国家规定我省现行电价类别分为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四个类别。

2018-2019年,为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将所有用电价格中增值税下调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据此,我省累计下调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每千瓦时0.1544元,综合降幅超过20%,年减轻全省一般工商业用户负担175亿元。由于大工业用电价格无法同步作出调整,包括我省在内全国已有多个省(市)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大工业电价水平高于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的价格倒挂问题。目前,我省大工业平均电价高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每千瓦时约8分钱。此外,我省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电价较低,工业用户承担了对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的交叉补贴,也需要逐步调整。

二、我委开展的相关工作

我委已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相关建议,建议国家考虑降低大工业电价,解决增值税税率下调大工业电价不含税单价不降反升的问题。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开展省级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核价工作。该轮输配电价核减空间预计将主要用于降低大工业电价,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回应大工业用电户关切。

今年以来,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及省出台了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并根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将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延长到今年年底,切实减轻大工业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三、深化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相关工作

近年来,我省持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不断降低企业用电成本。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执行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类电价的用户均可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其中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用户可选择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省内燃煤机组等各类机组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均可进场参与电力交易。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通过我省电力市场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达成体现双方意愿、长期稳定的电力交易协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合法交易行为。2019至2020年,江苏直接交易电量维持在3000亿千瓦时左右,规模保持全国首位,交易电价降幅平均在每千瓦时2.5分左右,节约企业用电成本约75亿元。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6月17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434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以创新激活蛰伏的光伏发展潜能的建议)

吕拔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以创新激活蛰伏的光伏发展潜能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光伏发电尤其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取得了显著效果。2019年我省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53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124万千瓦,成为今年新增光伏的主力。截至2019年底,我省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达到1486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665万千瓦,位居全国第三。我省坚持重点发展分布式光伏,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在可利用屋顶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区域,重点利用城乡各类屋顶资源发展“自用为主、余电上网”分布式光伏,鼓励发展与建筑一体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居民社区、家庭和个人发展户用光伏系统,实现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纳和有效利用,推动分布式光伏不断发展。

积极推进源网荷储系统构建。积极推动分布式光伏与储能、微电网等融合发展,通过多能互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探索光伏电池产业本地化发展模式,以需求带动科学技术创新,以科技进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联合清华大学智慧能源实验室等科研院所开展云储能等技术应用分析,创新储能装置运营、管理模式,探索搭建全省储能服务平台。

支持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发展。通过定额补贴方式,支持自然人安装使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设备。允许地方试点对新农村示范区、农村集中居民点等成片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补贴,进一步促进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发展。

加快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建设。2019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了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名单,我省苏州工业园区等纳入试点范围。经多次协调,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于2019年11月制定了《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为规范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提供政策依据,并于今年3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0〕198号),在全国率先启动了试点建设工作。

引导光伏建筑一体化发展。鼓励发展与建筑一体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新建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使用分布式光伏电站,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在新应用领域不断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跟踪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开展情况,收集市场主体意见建议,不断优化完善相关规则,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稳步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在全省范围开展,为各市场主体更好参与江苏电力市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积极探索与分布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电力交易机制和输配电价政策改革等,形成可普遍适用的分布式发电的技术、市场和政策体系;持续以政策规划引导科技创新进步,深挖光伏发展潜力,推动我省光伏向深向远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支持我们的工作。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6月28日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221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加强督查推动水电气部门落实惠企政策的建议)

省工商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督查推动水电气部门落实惠企政策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供电企业预收电费的相关情况

经向省电力公司了解,近年来我省供电企业不断规范电力用户电费结算管理工作,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要求严格按照市场化协商一致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电费收费结算。目前,供电企业预存交费方式主要适用于在政府、电力行业或银行等信用评价平台失信等级电力用户,被省、市级政府发文明确列入环保整治、产能调控等整治范围的电力用户以及自愿选择预存交费方式的电力用户。对选择预存交费方式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提供“网上国网”APP、“国网江苏电力”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等多种线上渠道供电力用户查询账户余额信息。对预存的电费余额低于预警阈值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通过电话、短信、“网上国网”APP、“国网江苏电力”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醒电力用户及时购电,避免停电给电力用户生产、生活带来不便。

二、我省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机制相关情况

(一)将水、电、气服务领域纳入地方营商环境评价。

2019年12月,我委会同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印发《2019年全省营商环境试评价方案》,专门设置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用气两项评价指标,主要从接入手续、所需时间、费用等维度,通过企业抽样、系统数据等方式度供电、供水、供气服务进行评价。评价有助于全省各地查找水、电、气服务短板不足,以评促进、以评促改,不断提升全省水、电、气服务水平。

(二)2020年围绕优化水、电、气服务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以立法推动落实减负降费政策和规范公用事业企业单位服务行为。今年2月我委正式承担《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起草工作。我委在《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目标是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推动落实减负降费政策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承担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本省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的义务,严格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条例》(草案)规定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严格依目录收费。规范公用事业企业单位服务行为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网上办理业务,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办理时限,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还创新设置针对本地特许经营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定期评估评价机制和优胜劣汰退出机制,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二是出台《2020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规范水、电、气服务。我委会同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2020年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提出推进用水用气报装便利化改革专项工作任务,要求进一步优化申请流程、减少办理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切实提高水、气报装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出提升电力服务便利度专项工作任务,要求推广各类线上办电渠道,推行报装接电“特快电力”服务,推动开展个人用户“零证”、企业用户“一证”办电,促进电力用户快速接电、快速投产,将全省高低压业扩平均接电时间压降至35个和5个工作日内。

下一步,我委将发挥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地推动《工作要点》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6月17日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40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合理收取基本电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

杞晓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收取基本电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本电费政策

根据价格管理权限,销售电价定价原则、总体水平和分类结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价格管理建议,并严格落实国家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销售电价管理相关规定,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组成。电度电价按用户用电度数收取;基本电价按用户用电容量(需量)收取。基本电价用于回收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所需承担的专项线路、专用变压器等固定成本。实行两部制电价主要是为了促进用户提高用电设备利用率,节约公共电网设施设备固定成本及运行成本,从而降低整个电力系统的供电成本。

二、近几年来降电价情况

2018-2019年,为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我省累计下调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每千瓦时0.1544元,综合降幅超过20%,年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175亿元,顺利完成国家降价目标,切实减轻我省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负担。今年,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及省出台了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并根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将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延长到年底,预计上述阶段性降价措施将降低我省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超过100亿元,充分发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及省发展改革委还对基本电费收取方式进行了多次调整,降低企业基本电费支出,主要政策包括:调整两部制用户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为按照容量、合同需量、实际需量计费三种方式,丰富了用户用电选择权;取消按照实际需量40%的计费下限,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用电成本。

三、下一步电价工作

由于2018-2019年将增值税下调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用电价格未同步作出调整,包括我省在内全国已有多个省(市)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大工业电价水平高于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的价格倒挂问题。我委已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相关建议,建议国家考虑降低大工业电价,妥善解决价格倒挂问题。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开展省级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核价工作。该轮输配电价核减空间预计将主要用于降低大工业电价,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回应大工业用电户关切。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6月19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560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理顺深圳电价水平和价格体系的提案》的回复)

孙湧(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理顺深圳电价水平和价格体系的提案》(第20200560号)收悉。经综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南方电网公司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理顺和降低深圳市工商业电价的建议

改革开放后至上世纪末,为拓宽电力建设资金的筹集渠道,充分调动各方办电的积极性,我省实行了一系列灵活的电价政策,各市可在当地销售电价中征收相关费用,用于支付当地新建电厂的成本等。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征收的标准也各不相同。深圳市为增加电力供应,采取“高来高去”政策,给予电厂较高回报,一批燃油、燃气机组快速建成投产,逐步缓解了电源紧张局面,与此同时也一定程度推高了深圳市销售电价水平。

2002年之后我省电网归属南方电网,根据《电力法》《价格法》及《中央定价目录》等规定,我省销售电价管理权限收归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和2009年,为促进“双转移”,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我省统一并降低了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山区的销售电价,统一了广州、珠海、佛山、中山和东莞市的销售电价。由于深圳市实行独立的电价管理体制,其销售电价在当时没有进行相应的改革。

我省现行的销售电价价区模式有利有弊,根据省领导批示要求,目前我们和省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正在开展全省销售电价价区改革调研,其中也包括深圳市销售电价与省里其他价区销售电价的衔接问题等,我们将形成调研报告上报省领导。同时我们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含深圳市在内的全省输配电价改革和电价交叉补贴改革,测算并单列各类交叉补贴的标准,变“暗补”为“明补”,通过释放改革红利及挖掘电价空间等措施,进一步降低深圳市关口电价和工商业电价。

关于您提到的允许深圳在电价体制机制上先行示范问题,由于我省含深圳市在内的销售电价管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委将会同深圳市相关部门,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深圳市电价的情况及问题,争取该委的支持。

二、关于转供电电价问题的建议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确保我省降低电价的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2018年我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对全省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清理规范。文件出台以来,全省特别是深圳市通过制定工作方案、大力开展宣传、深入企业指导、加强执法整治等措施,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工作上取得了良好成效。下一步我们将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网企业等单位,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转供电用户一户一表改造等工作的力度,切实降低转供电用户的电价水平。

三、关于改革两部制电价体制问题的建议

两部制电价是电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792号建议进行答复时提到,“两部制电价是国际通用的电费收取制度,适用于一定电压等级和用电规模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反映了大用户对电力系统长期投资的成本责任,有利于引导用户合理报装变压器容量,避免大马拉小车式的资源浪费。用户选择大小合适的变压器并高效使用,可以减少电网投资和电源投资,提高整个系统配置效率,也减少了输配电价上涨的压力”。

同时,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多次发文完善两部制电价机制,包括放宽容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限制,规定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等。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深圳市两部制电价的特殊情况及问题,研究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两部制电价机制,切实减轻用户负担。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5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政协

十二届三次会议经济建设类第115号提案的答复 

古勇利委员:您在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对我区生产销售的电采暖产品实行3C认证节能认证的提案》收悉。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与自治区发改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就提案内容进行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我区生产和销售的电采暖产品实行国家“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在使用中的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以及加强对电采暖产品的质量管理方面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根据2020年4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的公告》(2020年第21号),其中第33号产品为室内加热器,对应的商品编号为8516299000电气空间加热器、8516292000辐射式空间加热器、8516293900其他对流式空间加热器、8516293100风扇式对流空间加热器、8516293200充液式对流空间加热器等共五种加热器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生产与销售此类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方式取得强制性认证,而室内加热器的通俗名称即电采暖。截至目前,全区有44家组织(企业)获得由3家认证机构颁发的184张室内加热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按照职责分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获证组织(企业)及认证活动进行监管,将室内加热器等3C产品列入监督抽查计划,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理,对认证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监督抽查,对认证活动不规范,不认证出具证书等行为给予严肃查处。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防止违规违法认证活动的发生。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管理要求,加强对问题企业的整改复查工作落实,督促企业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落实整改措施,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二、关于在我区生产和销售的电采暖产品实行“节能认证”,以提高使用电采暖产品的效率,真正为国家节约能源,为人民群众节约使用费用方面

产品节能认证是企业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以加施“节”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的节能、节水等认证要求,鼓励和推动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促进企业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和产业转型升级。同时,也促使消费者对节能产品的主动消费,引导和鼓励节能产品的推广和技术水平的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电采暖产品现未列入其中,且新疆尚无能效检测实验室,待国家总局将电采暖产品列入目录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其进行证后监管。

三、关于加大我区电力基础的建设,解决无城市集中供暖区,尤其是城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因电力负荷不够而不能安装使用电采暖等问题方面

“十三五”以来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不断加大电网建设改造力度,2016-2019年累计完成电网投入621亿余元,2020年计划投资145亿元进行电网建设改造,全面满足了自治区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要和新能源消纳需要。为推进“电气化”新疆建设,提高人民生产生活质量,满足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电采暖负荷增长需求,保障了自治区电力供应安全。目前,新疆统筹规划电网建设,进一步建强完善全区750千伏骨干电网,以主电网建设作支撑,推动750千伏与220千伏电网的有效衔接,同时实现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协调发展,提升民生供电能力、供电可靠性水平以及供电质量。因此,新疆电网整体供电能力充足且留有合理发展裕度。同时,为加强采暖期南疆电网供电可靠性,自治区发改委已在南疆四地州开展光伏储能联合运行项目试点,保障采暖季南疆电网的可靠供电。

四、关于继续加大对阶梯电价的调节,进一步降低电采暖峰谷时间段的电费方面

为推动解决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我区先后制定了目录销售电价和市场化专项交易等2种电采暖优惠电价政策,根据不同用电时间执行相应的峰谷电价,电供暖成本明显降低。一是2002年开始实行的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为:高峰(4个小时)0.575元/千瓦时、平段(10个小时)0.395元/千瓦时、低谷(10个小时)0.313元/千瓦时。二是按照2017年10月《关于印发我区电供暖价格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659号),自2018年1月起,对涉及居民供暖的用电,通过新能源专项市场化交易组织,到户电价由交易上网电价、相应时段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组成。同时,为推广储热式电锅炉充分利用谷段富裕电能,明确规定将谷段时间延长至12小时,并对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具体为集中式电供暖和分散式电供暖交易输配电价平段(12小时)分别为0.18元/千瓦时和0.224元/千瓦时;谷段(12小时)分别为0.09元/千瓦时和0.112元/千瓦时。目前,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按要求对单独报装的涉及居民电采暖的用户执行相应的电采暖电价。下一步,按照国家“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电价改革相关要求,自治区发改委将积极会同工信、能监、电力交易机构等相关单位,进一步研究完善我区电供暖用电市场化交易电价机制,促进电气化新疆工作的顺利实施。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电采暖产品实行3C认证、节能认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会继续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保等重点工业产品和消费品、3C认证产品质量监管,为百姓安全保驾护航。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如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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