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等规定,现将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政策解读如下:
一、执行范围
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两部制后不再变更。
二、计费方式
1.两部制电价用户可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等三种方式之一计收基本电费。
2.选择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按用户实际运行变压器容量(不含已办理减容、暂停业务的容量)进行计算。
3.选择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需量核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需量核定值105%的,按需量核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不含已办理减容、暂停业务的容量)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
4.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以用户当月抄见的最大需量值为准,且不受运行总容量(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接入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40%下限限制。
5.对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同时使用的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6.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可按季变更,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重点提醒:2023年6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第三监管周期浙江电网基本电价水平相比第二监管有所调整,尤其是部分电压等级需量电价有所调整,并建立了负荷率激励政策。用户应根据自身实际用电需求、负荷率等因素,合理选择基本电价计费方式,节约用电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