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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墙难售电,表前无专线

2024-10-18 13:45:56 黄师傅说电作者:黄师傅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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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发布一周,作为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其中各项内容能否落地,牵动着无数从业者的心。(来源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发布一周,作为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其中各项内容能否落地,牵动着无数从业者的心。

(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

通读过全文,也摘选其中自己感兴趣的地方在直播时做过分享。

我的关注点还是在电站接入的拓扑结构和最终的结算这两部分。

上周五发过的《如果分布式光伏成为自备电厂?》一文偏重于结算方面,主要是分析了文件中一些对部分从业者比较陌生的名词或者表述,如针对自用电量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政府性附加基金,以及针对“专线”用户的系统备用费等。

专线这两个字在这篇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了很多次,也有读者朋友私信讨论过究竟指代何意。

今天就接续这个话题,聊一聊我自己的想法。

所谓专线

对于“专线”这两个字并没有找到明确的定义,但如果从字面意义上理解,那么专线就是专门的线路,这条线路是“私域”,而不是“公域”。

我们先来看两个可能会更为熟悉的专线场景,放在了一个图中。

隔墙难售电,表前无专线

某变电站一条出线,专供某大型用电企业,也就是这条线路的供电电量全部由这家企业使用。

在线路上,可能是出线点直接对用户受电点,也可能存在一些T接点,不过这些T接的负荷同样属于这个企业即可。

那么这条线路就是这家企业的私域,因为实际上产权分界点就在变电站的出线处,所以这条专线是在表后的,那么线路上产生的损耗理应由用户来承担。

再看另一个场景,同样的变电站,另一个出线,连接了一座集中式的光伏发电站。

光伏发电站白天靠这条线路向电网输送电能,夜间靠这条线路维持站用电系统供电,而产权分界点也在变电站的出线处。

不论是上行并网的电量,还是下行使用的电量,线路上的损耗也都是由用户来承担。

这两种形式的线路都是专线无疑,因为只给单个用户在使用,算是单个项目的“私有资产”,而这个私有对应的就是“公共资产”,也就是公共大电网。

我们把视角从这些较大的用户或者电站转移到我们比较熟悉的“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

光伏电池组件和逆变器构成的光伏电站,不论布置在哪里,总是要通过线缆接入到用户配电系统中,这也是一个“表后的接入点”。

真正意义上这条线路的起点在光伏电站的并网点发电计量表处,终点就在抵达用户配电系统母排处,有很多项目这两个点就在一个位置。

这种就是手递手了,专的不能再专,所以这样看,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同样就是一个专线结构,光伏电站直供用户负荷。

除上述这些接网结构外,还有何种物理拓扑结构能代表专线呢?

我是没有想出来,因为在表前的接入点,都是接入到了公共大电网中,既然已经公共,那又怎么能称为是专线呢?

所以我说表前无专线。

隔墙用户的专线?

也有人对专线有这样的描述,假如一个临近的用户A和B。

隔墙难售电,表前无专线

A有分布式自发自用光伏,但因为A厂倒闭没有什么负荷了,那么可以通过专线将A的分布式电站接入B。

相当于给A找到了新的负荷,也就可以随之做“隔墙售电”了。

一提到专线,一提到园区源网荷储一体化就和“隔墙售电”关联在一起的说法我并不是很赞同。

如上所说,表前无专线,这户A的光伏就算直接拉线到B,那么具体接入点是在B厂的表前还是表后呢?

如果是表后,叫个专线还可以,不过这种电气拓扑结构和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有何区别,仅仅是光伏不在B厂屋顶而已。

如果接入点是表前,那这种结构不就是全额上网了么,哪种方式好像都和隔墙售电无关,所以强给二者加关联我觉得并不可取。

浅议“隔墙售电”

追溯“隔墙售电”这个说法的话,要到2017年的《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

2017年前后,正是电改9号文发布后电力市场化正式开展的头几年,也就是从这一年开始,输配电价改革正式落地。

各网省公司发布了第一监管周期的输配电价表,只有这样,才能从目录电价中拆分出电网的平均购电上网电价。

而彼时的电力交易以中长期形式开展,并以“目录电价-输配电价-基金”的形式为电价标尺,进行价差让利。

所以电力能够进行市场化交易的一个大前提就是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而这一点也在这个试点通知文件中有所体现。

文件的主题是为了方便分布式光伏的就地消纳和就地交易能够匹配上,而交易就要有对应的交易价格,再辅以输配电价和基金等构成到户电价。

交易价格靠市场化形成,可以集中竞价也可以双边协商,但这个交易结果是一定要拿到交易中心的。

电力市场的交易和电力这种商品的物流一样,商品流、合同流、财务流统一都要汇聚到一个中心,物理上的大电网,市场上的交易中心。

而输配电价方面,按照传统意义上来讲,购电用户接网的电压等级是多少,就对应执行这个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可现实是,某用户的分布式电源接网电压等级可能没那么高,也就10kV。隔壁的分布式电源接网点物理上和这个用户的受电点很近。那为何要承担一个依照全网用户平均使用输配电网水平而统一制定的输配电价呢?

所以文件中引入了过网费,也就是给分布式光伏交易单独设定输配电价,但这个事一直没能成型。

一个完整的电力系统,一个全部主体都连接的电网,统一规则核算输配电价,体现了广义上的公平。

但局部上的不公,或者换个词“交叉补贴”肯定存在。这种交叉补贴是隐形的,都隐含在了不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就是工商业对用户的交叉补贴。

而如果给分布式光伏电量开绿灯,单独划定输配电价,完全影响这个意义上的公平。

而且站在电网的角度,单独核定过网费,其核定出的价格肯定是低于省级输配电价的,按照这个通知文件中规定的那样,“核定过网费前,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核定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扣减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价差执行”。

假如用户10kV,而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在当地是110kV,那么就取这两段输配电价差作为分布式光伏交易电价的输配电价,来构成最终的到户电价。

含在输配电价中的交叉补贴没有收到,因为高低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里包含同样价格的交叉补贴,取差价的话这部分电量是没有对应交叉补贴的。

而且整个大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系统供电充裕度那是整个系统互联的功劳,但却在局部以这样的方式核定过网费,没有考虑到这部分价值。

这种过网费模式不太能走通,不太能达成共识,也就不太能被认可。

那么有人说,专线不就可以单独核定了么?

矛盾就在这里,提到专线,确实可以点对点核算成本,但因为专线在表后,形如自发自用,没见过哪个分布式光伏自用电量与用户结算的时候还单独说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的。

专线是你站内的线路,与输配无关。

不提专线,那就是公网,公网的输配电价核定按照“准许成本+合理利润了”,我家用的电就算溯源在某一时段真的是隔壁余量上网的电提供的,那也要按照我对应接网的输配电价来构成到户价。

一个分布式光伏电站想要运行,离不开大电网的电压支撑,光伏逆变器的电流源属性决定了没有远方大电网的电压三要素,那是一度电也发不出来。

但现在电发了,却想要抛开远方大电网就核定这小一段输配电价,其实还是没有在整个电力系统的角度来看到电力交易问题,而仅仅局限在了电力商品的双边物物交易中。

至于很多说大园区可以实现隔墙售电的,我认为你再大的园区,倘若光伏接入的还是你内部的电网,那并不是公网,那就是一个大号的自发自用。

所以,我不觉得“隔墙售电”是个真命题。

分布式光伏参与交易,就要直接上公网,上了公网,就是表前,不存在专线,就无法单独核定输配电价。

如果给表后专线单独核定输配电价,那么交易的电量就不会在公网流动,交易的电价也只能双边协商,这是小私域里的内部行为,与公网也无关。

过网费的提出想要解决的是近处的交易和消纳,但可能隔墙售电四个字比较吸引眼球,所以流传较广。

小结

这次《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提出,如果多项措施落地,对于已建光伏收益会带来不利影响,对于未来新增容量势必也会打击一波信心。

但看回来,这是打压分布式光伏么?其实有一点回归本源的感觉。透过我喜欢研究的物理拓扑和结算两部分,可以说分布式光伏正在逐步回归电的本质。

再去看待分布式光伏的投资,可能要换个思路了。

上网的电量可不会区分绿不绿、蓝不蓝的,它只论电能质量和供需的平衡。

让电归电,让绿归绿,在电的这部分,不论是按照自备电厂管理,还是要求主动参与交易,都在把光还原成电。

而分布式电源的定价似乎要改改了,套用我们在电力系统经济学原理中所学,从边际成本出发,兼顾平均成本,可能更适合自用电量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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