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本网特整理相关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0月8日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 9 号), 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 运营增量配电网, 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 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 建设、 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配电网原则上指 1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 220(33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 等局域电网。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 其他企业投资、 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 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