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售电公司申报工作的通知
桂工信运行〔2016〕869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售电公司申报参与市场化交易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售电公司应在广西区内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获取工商颁发的允许开展售电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开展售电业务要求。
三、由交易中心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交易中心(https://pm.gx.csg.cn)等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四、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请交易中心将纳入市场主体目录的售电公司情况,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和第三方诚信机构备案。
六、请交易中心于每月月底前,将次月售电公司交易情况报我委经济运行处。
联系人:陈宏、黄俊
联系电话:0771-8095162
邮箱:gxjjyx@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