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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附全文)

2016-12-02 10:51:24 北极星售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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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近日发布,一起来看文件全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发改生态〔2016〕853号省碳排放权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近日发布,一起来看文件全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发改生态〔2016〕853号
 
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要求,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共同研究起草了《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均衡供需关系,防范市场风险,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行为,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行为。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府设立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碳交办”),负责对市场调节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省经济信息中心是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的执行机构,负责市场调节的相关执行工作。
 
第二章市场调节
 
第六条当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出现以下情况时,省碳交办组织省碳排放权交易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对市场情况进行论证分析,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三分之二成员认定即为有效决议。省碳交办参考专委会决议决定是否进行市场调节。
 
(一)我省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或跌幅达到一定比例;
 
(二)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流动性、连续性不足时;
 
(三)影响市场健康运行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市场调节是指省经济信息中心在省碳交办的指导下,通过配额投放、配额回购等方式调节供需关系的活动。
 
配额投放是指省经济信息中心在配额市场价格过高时,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采用单向竞价等方式卖出政府预留配额的活动。
 
配额回购是指省经济信息中心在配额市场价格过低时,使用我省财政专项资金买入配额的活动。
 
第八条省经济信息中心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碳排放权资金账户、注册登记账户和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市场调节。
 
第三章配额投放
 
第九条配额投放的对象是符合投放对象资格要求的我省重点排放单位,即为每次配额投放的意向申购方。
 
第十条投放对象的资格要求由省碳交办参考专委会决议确定。
 
第十一条省碳交办决定进行配额投放的,省经济信息中心应当在接到省碳交办通知后的2个交易日内在省经济信息中心网站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拟进行配额投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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